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动态政策正文

湖北省环保厅印发《2018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18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通知

2018-06-01 11:4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防治湖北省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1. 监测范围

根据《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考核断面(点位)>的通知》(鄂环办﹝2017﹞112号)要求,详见附件12。

2. 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泊增测透明度、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饮用水源地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 监测时间和频次

河流断面每月监测一次。

国控、省控湖泊点位每月监测一次,非省控湖泊监测点位至少上半年(4~5月)和下半年(10~11月)各监测一次。

县级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监测一次。

4. 工作方式

新增跨市(州)界监测断面原则上由下游市(州)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监测,其他断面由辖区市级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监测,市级环境监测站对辖区内监测数据负责。

5. 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 数据报送

(1)数据报送时间

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的断面,承担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分析测站于每月18日前,通过国家考核断面样品采集保存与交接管理系统上报监测分析结果。

国控、省控断面(点位)于每月18日前将数据通过管理系统报送;非省控湖泊监测点位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数据分别于6月18日、12月18日前通过管理系统报送;其他非省控河流断面于监测当月18日前将数据通过管理系统报送。

县级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由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审核并汇总,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审核后数据通过管理系统报送。

(2)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核查结果。

(十七)水质自动站和省控市控监测断面数据联网

1. 数据范围

数据联网范围包括地方环保部门布设的省控、市控(非国控)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和常规手工监测数据。

2. 联网要求

按《关于开展非国控水质监测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3号)执行。

总站定期对省市监测数据联网及报送情况进行调度检查,调度检查状况不定期通报。

3. 监测频次

非省控常规手工监测断面中,县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按照“(十六)湖北省县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要求开展监测,其余断面按照原有监测频次开展监测。

(十八)湖北省长江流域跨界断面考核监测

1. 监测范围

在17个市(州)的长江、汉江等30条主要河流,设置63个考核断面和7个对照断面,共70个断面。(见附件13)

2. 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以及流量、电导率。

3. 监测时间和频次

每月1~10日;逢法定节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 工作方式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详见附件13。

5. 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 数据报送

(1)数据报送时间

按照采测分离方式开展监测的断面,承担实验室分析任务的分析测站于每月18日前,通过国家考核断面样品采集保存与交接管理系统上报监测分析结果。

国控趋势科研及省控监测断面,各市(州)环境监测站于当月18日前将数据通过管理系统报送。

(2)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总站水字﹝2018﹞87号)规则进行报送。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缺测、缺项及数据填报错误等特殊情况,需由辖区市级环境监测站提交正式文件说明。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核查结果。

(十九)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调查监测

1. 监测范围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抽取辖区内1~2个已实行集中供给自来水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

2. 监测点位

监测点位布设参照《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文中相关规定。

3. 监测项目

地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取水量。湖库型水源地应增测透明度和叶绿素a。

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2018年5月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挥发酚、铜、锌、硒、砷、汞、铅、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盐氮(以N计)、亚硝酸盐氮(以N计)、铁、锰23项,并统计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4. 监测时间

每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年共监测1次,在9月底前进行。

5. 工作方式

由所在市级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负责。

6.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辖区内所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并于10月底前将审核后数据通过管理系统报送。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市级环境监测站对上报的监测数据负责。

(二十)湖泊水质调查监测

详见《湖北省湖泊水质调查监测方案》(附件14)。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燃煤发电机组查看更多>大气污染防治查看更多>湖北省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