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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数据审核
所有断面(点位)监测分析结果须经过单位内部三级审核。
(十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 监测范围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点见附件7。
省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点见附件8。
2. 监测项目
国家水质自动监测项目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叶绿素a、挥发性有机物(VOCs)、生物毒性和粪大肠菌群等。
省级水质自动监测项目主要包括河流监测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流速、流量等。湖库增测叶绿素a等;饮用水源地增测粪大肠菌群。
3. 监测频次
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调整至1小时一次。
4. 工作方式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为国家事权,运行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由总站统一运维管理。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
省级水质自动监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统一运维管理。省级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根据预算安排由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5.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6. 数据报送
国家水质自动站数据实时自动报送,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数据传输和审核。
省级水质自动站数据实时自动报送,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数据传输和审核。
(十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① 地级以上城市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按《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名单》(附件9)开展监测,备用水源地和新增在用水源地亦纳入监测。
②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其它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按《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县级在用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清单》(附件10)开展监测,备用水源地和新增在用水源地亦纳入监测。
2. 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2018年5月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23项(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②水质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93项。
3. 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①地级以上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
(2)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和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于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 工作方式
由所在市级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负责。
5.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6. 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①地级以上城市
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22日前将审核后的监测数据通过管理系统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总站。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并审核辖区内所有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通过管理系统报送当季度监测数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总站。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水质全分析数据统一于9月份与当月(季度)饮用水源地常规水质监测数据一同通过管理系统报送,同时,全分析评价报告(含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城镇)报送至邮箱:hbjc_drink@163.com。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总站。
(3)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 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十四)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1. 监测范围
受长江干流回水顶托作用影响的8条长江一级支流,以及水文条件与支流回水区相似的长江干流坝前库湾水域,见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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