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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作方式
空气背景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由省站委托神农架林区环境监测站和社会化运维机构共同承担日常运维和数据审核工作。
5. 数据报送及监测报告
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地方环境监测机构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区域与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数据传输审核分析评价平台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审核依据《国家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审核及修约规则(试行)》(总站气字〔2016〕279号)开展数据审核工作。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2号)、《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国家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手册(第二版)》(总站气字﹝2016﹞280号)开展质控工作。
(四)酸雨监测
1. 监测范围
全省13个市(州)、3个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15个县(市),共设省控降水监测点45个(点位清单见附件2)。
2. 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 监测时间
逢雨监测,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 工作方式
酸雨监测为地方事权,中央财政给予部分补助经费。由省站委托各市(州)监测站开展监测。
5. 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于每月10日(含10 日)前向省站大气环境监测室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省站审核后,于每月15日前(含15 日)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上月全部监测数据。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五)城市温室气体监测
1. 监测范围
武汉市。
2. 监测指标
二氧化碳、甲烷。
3. 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城市温室气体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日常运维、数据审核、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5. 数据报送
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日12时前通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直管站数据审核上报系统审核并报送前一日的小时数据。温室气体监测数据审核功能开发完成前,各社会化运维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1月1日至上月底的审核后小时监测数据和日均监测数据发送至大气室邮箱air@cnemc.cn。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空气监测网络质控手册-温室气体监测站》开展质控工作。
(六)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1. 监测范围
依据《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要求,在直辖市、部分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关中地区、辽宁中南部、武汉及周边城市共计78个城市均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手工监测及部分重点城市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湖北省监测范围为:武汉、鄂州、孝感、黄冈。
2. 监测项目
手工监测共计117种挥发性有机物(VOCs)。包括(1)57种光化学活性较强的挥发性有机物(原PAMS清单)物质:乙烯、乙炔、乙烷、丙烯、丙烷、异丁烷、正丁烯、正丁烷、顺-2-丁烯、反-2-丁烯、异戊烷、1-戊烯、正戊烷等57种挥发性有机物;(2)13种醛、酮类物质:甲醛、乙醛、丙烯醛、丙酮、丙醛、丁烯醛、甲基丙烯醛、2-丁酮、正丁醛、苯甲醛、戊醛、间甲基苯甲醛、己醛;(3)其他47种挥发性有机物:二氟二氯甲烷、一氯甲烷、1,1,2,2-四氟-1,2-二氯乙烷、氯乙烯、丁二烯、一溴甲烷、氯乙烷、1,1-二氯乙烯、1,2,2-三氟-1,1,2-三氯乙烷、二硫化碳、异丙醇等47种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物质未作特定规定,以满足57种光化学活性较强的物质为主。其中武汉市需监测117种挥发性有机物(VOCs),鄂州、孝感、黄冈需监测原PAMS、13种醛、酮类物质共70种挥发性有机物。
3. 监测频次
手工监测频次:武汉全年监测且有加密监测;鄂州、孝感和黄冈仅在臭氧污染较重的4月-9月进行常规监测,常规监测频次为1次/6天。武汉市在臭氧最重的月份里选择一个污染过程开展连续10天的加密监测,频次为8次/天。
自动监测为全年运行,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 工作方式
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为地方事权。手工采样、测试、数据汇总与报告编写、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数据审核、数据上报等由开展监测城市的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数据汇总、报告编写、数据审核、数据上报等由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报告审核由总站负责。
5. 数据报送
手工监测为各市于当月7日前报送行政区域内所有点位上月的监测数据报表及分析报告至省站,15日前省站统一报送给总站。自动监测为各市监测站需在每日自动监测结束后48小时内,完成所属自动监测站点的数据有效性审核,并上传至总站,臭氧污染期间按要求进行自动监测数据报告的编写与上报。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开展质控工作。
(七)PM1试点监测
1. 监测范围
武汉市
2. 监测项目
PM1
3. 监测时间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
每个季节1次,每次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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