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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生态环境、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其中指出:
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倾斜,增加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投入。采取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和吸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收费政策,探索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逐步建立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的行业范围,拉大峰谷电价价差,探索建立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机制,提高火电、钢铁、纺织、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全面清理取消对高污染排放行业的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和长江港口、水上服务区、待闸锚地岸电电价扶持政策。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1日
抄送: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电网、三峡集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1月21日印发
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突破口,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两手发力”,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突出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四源齐控”,深化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安全长江、优美长江“五江共建”,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督执法,落实各方责任,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长江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统筹兼顾。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长江保护修复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文化理念、产业结构、生产和生活方式,以高质量发展成果提升长江保护修复水平,努力实现长江发展与保护和谐共赢。
——空间管控、严守红线。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强化“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硬约束,健全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划定河湖生态缓冲带,实施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分解落实各级责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决遏止沿河环湖各类无序开发活动。
——突出重点、带动全局。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重点,加快入河(湖、库)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整治,强化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治理,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大保护工作,为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形成示范带动作用。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通过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激发和保障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构建齐抓共管大格局,着力解决长江大保护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工作目标。通过攻坚,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的湿地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用水需求得到基本保障,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0年年底,长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国控断面比例达到8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国控断面比例低于2%;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9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7%。
(四)重点区域范围。在长江经济带覆盖的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省市(以下称沿江11省市)范围内,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重点开展保护修复行动。长江干流主要指四川省宜宾市至入海口江段;主要支流包含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清江、湘江、汉江、赣江等河流;重点湖库包含洞庭湖、鄱阳湖、巢湖、太湖、滇池、丹江口、洱海等湖库。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编制实施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管制范围,严格管控空间开发利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原则上在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周边一定范围划定生态缓冲带,依法严厉打击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围垦湖泊、填湖造地等行为,各地可根据河湖周边实际情况对范围进行合理调整。开展生态缓冲带综合整治,严格控制与长江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积极腾退受侵占的高价值生态区域,大力保护修复沿河环湖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2019年年底前,基本建成长江经济带“三线一单”信息共享系统。2020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林草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实施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按流域整体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管理,细化控制单元,明确考核断面,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层层分解到各级行政区域,结合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构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流域控制单元管理体系。2020年年底前,沿江11省市完成控制单元划分,确定控制单元考核断面和生态环境管控目标。(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整治劣Ⅴ类水体。以湖北省十堰市神定河口、泗河口断面,荆门市马良龚家湾、拖市、运粮湖同心队断面;四川省成都市二江寺断面,自贡市碳研所断面,内江市球溪河口断面;云南省昆明市通仙桥、富民大桥断面,楚雄州西观桥断面;贵州省黔南州凤山桥边断面等12个国控断面为重点,综合施策,力争2020年年底前长江流域国控断面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二)排查整治排污口,推进水陆统一监管。
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的原则,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排污口。统筹衔接前期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和整改提升工作安排,对于已查明的问题,加快推进整改工作。及时总结整改提升经验,为进一步深入排查奠定基础。选择有代表性的地级城市深入开展各类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综合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无人船和智能机器人探测等先进技术,全面查清各类排污口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实施分类管理,落实整治措施。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出排污口排查和整治经验,建立健全一整套排污口排查整治标准规范体系。2019年完成试点工作,之后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并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严禁污染产业、企业向长江中上游地区转移。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增化工园区,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工业园区。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重点,全面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综合整治,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提升改造等措施,依法淘汰涉及污染的落后产能。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2020年年底前,沿江11省市有序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排查,积极推进清理和综合整治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规范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都应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并符合相关规划和园区定位,现有重污染行业企业要限期搬入产业对口园区。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禁止偷排漏排。加大现有工业园区整治力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组织评估依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工业废水对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并另行专门处理。依法整治园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2020年年底前,国家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完成集中整治和达标改造。(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参与)
强化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推动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深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2020年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三磷”综合整治。组织湖北、四川、贵州、云南、湖南、重庆等省市开展“三磷”(即磷矿、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磷矿重点排查矿井水等污水处理回用和监测监管,磷化工重点排查企业和园区的初期雨水、含磷农药母液收集处理以及磷酸生产环节磷回收,磷石膏库重点排查规范化建设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情况。2019年上半年,相关省市完成排查,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2020年年底前,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加强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实施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持续深入推动长江沿岸固体废物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地方政府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全面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改进展情况。建立部门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环保有奖举报制度,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等活动。2020年年底前,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案件高发态势。深入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等参与)
严格环境风险源头防控。开展长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从严实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限期治理风险隐患。在主要支流组织调查,摸清尾矿库底数,按照“一库一策”开展整治工作。(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部、自然资源部等参与)
(四)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遏制农业面源污染。
加快推进美丽宜居村庄建设。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农村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2020年年底前,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农业农村部牵头,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实施化肥、农药施用量负增长行动。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利用和替代利用,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力度,引导科学合理施肥施药。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2020年年底前,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3%以上,鄱阳湖和洞庭湖周边地区化肥、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10%以上。(农业农村部牵头,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第三方处理企业开展畜禽粪污专业化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技术模式。着力提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20年年底前,所有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生猪等畜牧大县整县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持续推进渔业绿色发展,发布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禁止超规划养殖。积极引导渔民退捕转产,加快禁捕区域划定,实施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严厉打击“电毒炸”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等非法捕捞行为,全面清理取缔“绝户网”等严重破坏水生生态系统的禁用渔具和涉渔“三无”船舶。2020年年底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重点湖库非法围网养殖完成全面整治。(农业农村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林草局等参与)
(五)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保护区标志及交通警示标志设置,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排查和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20年年底前,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比例达到60%以上,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基本完成。(生态环境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林草局等参与)
推动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加快推进沿江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以黑臭水体整治为契机,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20年年底前,沿江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全力推进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处置。建立健全城镇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处置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布局生活垃圾转运站,淘汰敞开式收运设施,在城市建成区推广密闭压缩式收运方式,加快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于无渗滤液处理设施、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加快完成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城市水体蓝线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实现沿江城镇垃圾全收集全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六)加强航运污染防治,防范船舶港口环境风险。
深入推进非法码头整治。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成果,研究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和死灰复燃。按照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治理标准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要求,开展长江主要支流非法码头整治,推进砂石集散中心建设,促进沿江港口码头科学布局。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长江主要支流非法码头清理取缔。(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牵头推进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参与)
完善港口码头环境基础设施。优化沿江码头布局,严格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推进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设施建设。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逐步提高三峡、葛洲坝过闸船舶待闸期间岸电使用率。港口、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年底前,完成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交通运输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电网、三峡集团等参与)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快淘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污染、高能耗、老旧落后船舶,推进现有不达标船舶升级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加快淘汰。尽快制定化学品运输船舶强制洗舱规定,促进化学品洗舱水达标处理。强化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转运处置等行为。2020年年底前,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等高等级航道网以及乌江、湘江、沅水、赣江、信江、合裕航道、江汉运河。(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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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我省新型储能健康发展,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独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进行解读。一、政策背景新型储能作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支撑技术,是实现电力系统安全稳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4月16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发布售电公司公示结果的公告。陕西电力交易中心于2025年3月14日发布了售电公司市场注册的公示公告,对2家售电公司注册材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市场有关方面提出的有效异议。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
4月14日,浙江金华市市发改委发布了《能耗要素保障金华市重大项目落地路径研究》采购公告。据悉,此次采购预算为30万元,需要交付的研究成果为:通过梳理金华市近年来新上重大项目情况,形成重大项目清单;对全市能耗双控形势进行全面分析,形成《金华市能源要素保障重大项目落地路径研究》报告。公告
4月14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新一代煤电升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5一2027年)》,提出推动开展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在创新技术应用方面因地制宜采用零碳低碳燃料掺烧、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煤电与新能源耦合等技术,提升机组清洁降碳技术水平。《方案》明确清洁降碳技术要求。新建机组应
近日,国家能源集团重点科技创新项目“高水分褐煤锅炉大功率等离子体”在国电电力胜利电厂完成三年试运行,成功投入电厂应用,实现了燃用全水分38.6%褐煤锅炉的冷炉无油点火与全负荷稳燃,建成了世界首座燃用高水分褐煤机组无燃油电厂。与传统常规油枪点火相比,该项目开发出了用于提升高水分褐煤机组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重,推动清洁能源发展、减少碳排放已成为各国的共同目标。在这一背景下,微电网作为一种能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解决方案,受到了广泛关注。然而,在微电网实际推广与应用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待解的难题。(来源:朗新研究院作者:邹雅蓉)明晰微电网的功能定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由中国化学十六化建承建的湖北省大冶绿电绿氢制储加用一体化项目成功产出氢气,纯度高达99.99%。该项目作为湖北省唯一入选国家发改委“清洁低碳氢能创新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总投资34.37亿元,肩负着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的战略使命,更是传统矿区向绿色产业转型的标
4月12日,山西国润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广核(湖北)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中广核(山西)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北京举行。此次合作标志着国润储能与中国广核集团在新型储能领域的深度携手,共同为我国能源转型和“双碳”目标的实现注入强大动力。根据协议,三方将围绕风电、光伏及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文件表示,坚持统一认识,明确虚拟电厂的定义和功能定位。坚持开放包容,健全支持虚拟电厂发展的政策和市场体系。坚持安全可靠,将虚拟电厂纳入电力安全管理体系并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坚持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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