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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GW!宁夏1月一次性核准19个风电项目

2019-02-02 08:46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宁夏风电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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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中能吴忠同心风电场张家庄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发改审发〔2018〕133号

中能新源宁夏同心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中能吴忠同心风电场张家庄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中能新源〔2018〕3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同心县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中能吴忠同心风电场张家庄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324-44-02-013289),项目建设单位为中能新源宁夏同心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同心县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2.4321公顷。

三、中能吴忠同心风电场张家庄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10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71898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中能吴忠同心风电场张家庄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21号)、同心县住建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8187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中能新源宁夏同心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嘉泽红寺堡谭庄子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发改审发〔2018〕131号

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宁夏嘉泽红寺堡谭庄子50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宁泽新发〔2018〕1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红寺堡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宁夏嘉泽红寺堡谭庄子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303-44-02-013046),项目建设单位为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红寺堡区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0.5360公顷。

三、宁夏嘉泽红寺堡谭庄子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5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30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由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其余资金通过自筹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宁夏嘉泽红寺堡谭庄子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8〕26号)、吴忠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红寺堡区城乡规划分局《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号2018091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2月30日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三峡新能源红寺堡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发改审发〔2019〕4号

三峡新能源红寺堡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三峡新能源红寺堡发电有限公司关于三峡新能源红寺堡50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三峡新能源红寺堡〔2019〕1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红寺堡区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三峡新能源红寺堡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9-640303-44-02-000102),项目建设单位为三峡新能源红寺堡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吴忠市红寺堡区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1.588公顷。

三、三峡新能源红寺堡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5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39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5%,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三峡新能源红寺堡50MW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9〕1号)、吴忠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红寺堡城乡规划分局《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号2019001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三峡新能源红寺堡发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1月21日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嘉泽红寺堡古木岭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发改审发〔2019〕7号

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嘉泽红寺堡古木岭150MW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宁泽新发〔2019〕1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开发吴忠市红寺堡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宁夏嘉泽红寺堡古木岭风电项目(项目代码:2018-640303-44-02-013045),项目建设单位为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吴忠市红寺堡区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2.7161公顷。

三、宁夏嘉泽红寺堡古木岭风电项目建设规模为150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90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由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其余资金通过自筹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宁夏嘉泽红寺堡古木岭150MW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宁自然资预审字〔2019〕4号)、吴忠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吴规红选2019001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宁夏泽华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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