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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力做好移动源污染控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严格落实黑名单及信用惩戒制度,控制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总量。
23.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各级政府要统筹组织协调,以公安检查站、公路超限检测站为依托,组织做好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工作,切实解决驻站检测执法人员的住宿、饮食、车辆、补助等实际问题,确保具备现场检测、执法的基本条件。秋冬季期间,每个站点日抽检柴油货车数量不得低于50辆,全省完成路检路查抽测任务150万辆次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24. 强化入户监督抽测。各省辖市督促指导重点用车大户和物流运输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电子台账档案。组织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按“双随机”模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测,做到检查全覆盖。秋冬季期间,入户检查、路检路查、遥感监测抽检比例应不低于当地注册柴油车数量的80%。(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配合)
25. 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实施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建立超标柴油车及所属企业黑名单和信用惩戒制度,2019年10月底前,各地要将频繁超标车辆纳入黑名单并动态更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将路检路查、入户检查、遥感监测查处的超标车辆信息,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及时上报,并实现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信息共享;公安部门负责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检合格并解除黑名单锁定状态的车辆,纳入缉查布控及道路监控系统进行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检合格并解除黑名单锁定状态的车辆,纳入高速路网收费系统进行查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配合)
26.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以及完成深度治理且稳定达标排放的车辆等除外)。2019年10月底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督促重点企业完成运输车辆管控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27. 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2019年10月底前,全省范围内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编码登记及信息联网工作,包括车(机)信息采集录入、尾气检测、分类环保标志核发、电子标签核发、号牌核发、北斗定位系统安装等工作,建立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库。
2019年1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管理和“电子执法”,未履行申报登记、张贴环保标识、核发号牌等环保手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内不得租赁和使用。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各地要建立生态环境、建设、港务、民航、铁路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秋冬季期间每月抽查率不低于10%,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现象。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厅配合)
(七)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减排清单,加强应急联动,严格执法监管,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取得实效。
28.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9年10月底前,各地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摸清涉气企业和工序,做到减排措施全覆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确保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9. 细化“一厂一策”实施方案。2019年10月底前,各地督促指导纳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其中,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30. 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各省辖市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污染较重、排放较大、区域产能过剩的行业,以及重污染应急管控期间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成停产的行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未完成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应当严格审核报备。如保障类企业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保障类工程未做到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要立即移出保障清单。
31.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各地充分运用自动监控、无人机、电力数据等高效监侦手段,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交叉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强化监督执法检查,对超标排放、弄虚作假、未落实管控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严厉的经济处罚外,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法律责任。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气象局配合)
(八)不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网络监测、烟气在线监控、用电量监控等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强化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督管理能力。
32. 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河南省《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涂装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6个标准制定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33. 加大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覆盖。2019年10月起,省生态环境厅每月10日前审核上月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日报数据,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洛阳市、三门峡市完成已建颗粒物组分监测站点联网工作,加快光化学监测网建设及联网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各地完成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机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2020年1月起,省生态环境厅对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等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34. 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2019年9月30日前,全省完成废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含加装氨逃逸分析仪)建设联网;电力、钢铁、水泥、焦化、陶瓷、玻璃、砖瓦窑等行业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测试点工作,建立市级数据平台并和省平台互联。
12月31日前,全省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和化工五大行业中列入各省辖市年度VOCs在线监控建设安装计划的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法规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同时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12月31日前,各省辖市应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以及涉冲天炉、玻璃熔窑、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耐火材料焙烧窑(电窑除外)、炭素焙(煅)烧炉(窑)、石灰窑、铬盐焙烧窑、磷化工焙烧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工业炉窑的企业,原则上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设有烟气旁路的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应安装在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混合后的烟道或排气筒上;不具备条件的,旁路烟道上也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各地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35. 建设机动车“天地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各省辖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入户抽测数据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各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平台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36. 开展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按照《关于开展2019年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的通知》要求,2019年10月31日前,各省辖市对不符合自动监控设施安装条件、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问题突出、采用自备电或转供电方式供电的排污单位,完成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现场端安装和联网。(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7.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2019年10月底前,各地应围绕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文件、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方面,尤其是秋冬季攻坚重点任务,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加强执法装备建设,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 APP、自动监控、无人机、电力数据等高效监侦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九)实施绿色环保调度。加快推动我省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升级,打造一批绿色环保工业企业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绿色发展。
38. 绿色环保引领企业评选。采用企业自愿申报、地方推荐、省级复核、社会公示的程序, 2019年10月底前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改、工信、财政、金融等部门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验等方式,完成绿色环保引领企业评选,并在官方网站等主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39. 严格落实激励政策。严格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对绿色环保引领企业给予季节性生产调控和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措施、绿色信贷、审批支持、资金支持、优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五方面政策激励,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和良好的政策导向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
40. 积极进行培育。各地建立生态环境专家服务团队深入企业问诊把脉,对不同类型企业,有针对性地提供指导服务,对治理水平高、工艺先进、排放绩效小、生产产品优质高端、附加值高的工业企业,积极进行培育服务,建设绿色工厂,树立行业标杆。培育对象应主动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技术创新,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41. 开展企业帮扶活动。坚持开门纳谏,每月组织开展1次企业服务日活动,听取企业关于环保、产业等政策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作用,每季度开展1次行业协会绿色调研活动,加强企业间沟通交流,营造企业绿色发展氛围;组织开展绿色发展培训,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措施等,提高企业绿色发展意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照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各项任务,细化落实措施,厘清工作责任,将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切实落实属地责任。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指导各地落实任务要求,进一步严格措施,认真履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部门责任。各有关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治污减排主体责任,确保治理到位、排放达标、管控及时。
(二)严格考核问责。制定量化考核办法,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相关政府、部门,实施通报批评、公开约谈、专项督办。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将定期调度各地各部门重点攻坚任务进展情况,每月通报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针对重点任务推进落实不力、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未完成或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施公开约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系统安排部署执法监管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工地非法施工、机动车非法上路、黑加油站非法经营、散煤非法销售以及在线监控造假等问题,特别是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密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要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落实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切实传导压力,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四)加大财政支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财政资金重点保障“三散”治理、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整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重点领域。做好大气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多种形式激励支持企业实施治污减排,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降低治理成本。落实好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项目建设。
(五)开展帮扶调研。针对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达不到时序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市县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帮扶调研活动,帮助各地政府和企业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对“举一反三”落实情况加强现场核实,督促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六)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宣传力度,落实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畅通社会工作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渠道,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的作用,及时公布公众关心的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信息,积极宣传我省采取的主要措施,尤其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燃煤锅炉拆改、餐饮油烟治理等与公众社会密切相关措施的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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