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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0-08-10 14:14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可再生能源风电消纳湖北风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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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任权重分配

(一)为保障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国家将分年度下达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湖北省2020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2.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8%。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湖北省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各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2020年承担消纳责任权重如下:

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

1.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和独立经营电网企业。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2.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8%。

2.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供(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2.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8%。

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2.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8%。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32.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8%。

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2020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详见附表。

五、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为主,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应按照市场化方式,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消纳量的计算:

1.通过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1)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和独立经营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经营区内各承担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分配,按分配电量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2)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对应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或经湖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认可),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补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纳量。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或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四)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消纳量的分配。首先用于完成经营区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电网企业按照经营区内各市场主体购电量或用电量、售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各市(州)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作为调整能源结构、拉动投资的重要举措,完善土地、林地、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降低非技术成本,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二)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接入和全额消纳。电网企业要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和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有关要求,加快配套电网工程建设,优化网架结构,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无障碍接入和全额消纳。在解决电网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成本消化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储能设施建设,优化电网调度运行方式,提升电网调峰和消纳可再生能源能力,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全额消纳。

(三)加强监测调度。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消纳责任完成情况的监测分析,必要时实施预警提示。

(四)完善考核奖惩。湖北省能源局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拥有的消纳量未达到其应承担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即认定其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湖北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负责督促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义务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研究制定惩戒措施。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在湖北省能源局的授权下,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电力市场主体,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按照统一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予以联合惩戒;并对违反交易规则、扰乱交易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电网企业、配售电公司以及未与公用电网联网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对各自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的统计数据必须来源于经过认证验收合格、精度满足要求的电能计量装置,并对本单位向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由湖北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负责依法依归对其进行处罚。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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