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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粤发改规〔202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等要求,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目标任务,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的实施方案(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2月26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的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等要求,为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消纳实施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省能源局按照国家明确的消纳责任权重,对我省范围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并按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督促落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积极主动完成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省下达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三)广东电网公司和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编制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
(四)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对我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信息管理,负责对我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账户注册管理、消纳量核算及交易,并向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一)省能源局每年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消纳责任权重,会同电网企业研究分解下达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根据工作需要,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和各地级以上市能源主管部门研究分解下达各地级以上市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1.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分别为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2.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分别为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三、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消纳主体确认及注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应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正式开始前,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于每年一季度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我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同时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报备。
(二)年度消纳实施计划制定。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各市场主体消纳计划。
(三)消纳信息报送、统计和分析。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梳理各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按季度向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分析评估意见,并抄送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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