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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箭齐发开发可再生能源

2005-11-24 00:00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美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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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陽、風、水、植物、地熱、海洋”是人們熟知的自然萬物,當人類尋求能源的目光投注在它們身上時,它們便成為維系人類未來發展的重要能源———再生能源

  早在上世紀70年代世界石油危機之后,美國人就開始認識到能源是生死攸關的戰略資源。為減少對進口石油的依賴,改善能源結構,發展可再生能源被提上了議事日程。時至今日,有關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政策扶持以及市場開拓等措施的有效實施,使得美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初具規模。

  鼓勵技術創新

  “一門心思”降成本

  美國發展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故事不少,幾乎每個故事都有一條技術進步的主線,重視研發和推廣新技術,利用技術創新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經濟成本,讓它們與傳統能源具有價格可比性,似乎成為不變的主題。

  美國對可再生能源研究開發的支持主要有三種形式,即:政府為研究開發計劃提供資金,制定重大研究開發計劃以及州政府建立研究計劃和額外的研究計劃。

  美國太陽能技術,特別是近年來發展最快的太陽能光電利用技術的研發故事最具代表性。太陽能光電技術實際上歷經了半個世紀的創新旅程,包括上世紀50年代研制成第一塊實用的硅太陽電池,60年代太陽電池進入空間應用,70年代進入了地面應用,以及太陽電池及其組件技術發展等等。技術的不斷進步,使得太陽能光電技術成為近年來最有活力的研究領域。與此同時,太陽能光電技術應用系統在歷經了交通信號、通信、管網保護和邊遠無電、缺電地區的居民家庭供電等方面的特殊場合應用以后,也正在邁向較大規模的商業應用。

  在太陽能光電技術發展與應用過程中,政府和民間重視研究、開發和推廣新技術以降低經濟成本,成為強有力的推手。除了政府資助研發外,美國還建立了數目可觀的技術商品化示範項目。其中,最雄心勃勃的是1997年6月美國總統克林頓宣布的“百萬屋頂太陽能計劃”。該計劃提出太陽能光電系統電價逐年下降的目標,太陽能電價計劃從1997年的22美分/度,下降到2005年的10.6美分/度。

  在近年來美國太陽能產業協會擬訂了一項到2030年的太陽能產業發展計劃———“我們未來的太陽能”中,除了提出擴大市場的建議外,該計劃還建議加大對太陽能研發力度,包含:1.到2010年將研發投資提升到每年2.5億美元;2.強化太陽能利用關鍵技術系統研究;3.支持有突出表現以及降低系統成本的高風險項目研發;4.提高各科研單位購置設施與儀器的資金,縮短研發到實用的時間;5.增強企業、大學與國家實驗室之間的關系,以促進太陽能的制造與產品科技合作研發。

  應該說,從太陽能熱電技術,太陽能熱水技術,到太陽能光伏技術,技術創新進步,技術成本的持續實質性降低,使用品質的提高,以及市場的逐步成熟,開創了美國太陽能工業快速發展的新時代。

  再看風能、水電、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技術發展轨迹,也是如出一轍。可以說,每一次技術革新也是各方重視技術研發與創新的結果。單是1995-2000年期間,美國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的研發經費就高達14.56億美元。技術進步帶來經濟成本的下降,也使可再生能源的價格步步逼近傳統能源,有望成為未來能源的生力軍。

  政府大力扶持

  “兩手齊抓”定政策

  在美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過程中,讓人稱道的是美國相應的“一手硬、一手軟”的“兩手”政策法規。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美國聯邦與州政府,一方面制定強制性政策和規定;另一方面實行經濟激勵政策。

  上世紀70-80年代間,美國先后制定和調整了一批政策法規,主要包括1978年的《公用事業管制政策法》、1979年的《能源稅法》、1990年的《大氣潔凈法修正案》、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這些政策既有宏觀性的論述,又有具體政策的規定,政策明確具體、界限清楚、要求嚴格,可操作。同時與地方政策形成一套緊密配合的體系。

  1978年,聯邦能源委員會提出《公用事業管制政策法》及其實施準則。該法為可再生能源提出有利的“可避免成本價格”概念,大大地激勵非水力發電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該法支持小型電廠采用廢物燃料和可再生能源資源,要求電力公司允許那些使用可再生能源且符合條件的小型電廠并網發電,并以可避免成本方式購賣其電量,否則這些小電廠的費用將由電力公司來承擔。這一強制性措施在一些州推廣應用,尤以加州發展最快。

  1979年的《能源稅法》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各種各樣稅收優惠政策和5年的加速折舊方案。

  1990年的《大氣潔凈法修正案》則從環保角度促進可再生能源應用。該法指出,如果用戶選擇節能或是采用可再生能源電力來達到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的目的,環境保護機構才能給電力公司發放二氧化硫排放許可證。

  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設立了若干鼓勵可再生能源的政策規定,包括:1.對太陽能和地熱項目永久減稅10%%;2.對風能和生物質能發電實行為期10年的產品減稅,即每發1度電減少1.5美分。3.對于符合條件的新可再能源及發電系統(指1993年10月1日-2003年12月30日之間開始運行的系統),并屬于州政府和市政府所有的電力公司和其他非盈利的電力公司,也給予為期10年的減稅。2003年,美國將抵稅優惠額度提高到每度電1.8美分。受惠的可再生能源範圍也從原來的兩種擴大到風能、生物質能、地熱、太陽能、小型水利灌溉發電工程等。

  期間,州政府也出臺了一些強制性政策。美國有兩個州以州政府令發布一些強制性的規定或命令,要求電力公司在州內自費安裝一定數量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實踐證明,這對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容量增長具有明顯的效果。同時,加州等州政府還以系統效益收費(SBC)方式,即加收電費,籌集資金支持開發可再生能源。

  與此同時,美國聯邦與州級政府還采取了多種多樣的經濟激勵措施,即通過減稅、生產和投資補貼、電價優惠和綠色電價等,降低可再生能源產品和相關服務的成本和價格,提高市場滲透率和經濟競爭力。比如說,根據美國1978年的《能源稅收法》,購買太陽能和風能能源設備的房屋主人,所付金額中頭2000美元的30%和其后8000美元的20%可從當年須交納的所得稅中抵扣;同時,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和潮汐的發電技術投資總額的25%可以從當年的聯邦所得稅中抵扣。

  強化市場開拓

  “三大措施”保運行

  可再生能源能否真正發展主要還在于市場,而開拓市場,建立良好的市場運行機制尤為關鍵。在開拓可再生能源市場方面,美國聯邦和州政府主要采取三大措施:第一、從財政和金融方面采取刺激措施,促進技術商業化;第二、進行資源調查和評價,制定和推廣市場標準規範;第三、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創新市場運行機制。

  在技術商業化初級階段,由于新技術的價格承受力與政府推廣目標之間存在差距,美國政府主要采用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建立風險投資基金等方式,以培育市場。一方面,對可再生能源設備投資和用戶購買產品給予稅額減免或稅額扣減優惠;另一方面,將高風險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按創新技術項目對待。在美國,風險投資基金促使風電場迅速發展;一些公司還建立了為期10年的住宅太陽能專用基金。

  在市場推廣方面,保證“標準先行”。美國首先重視資源調查與評價,對可再生能源的勘查程度已達到相當高的水平,并對地熱、太陽能、生物質能和風能資源,以總資源量、技術可開發儲量和經濟開采儲量三個等級,對它們的發展進行預測、規劃,以及項目設計和評估。在此基礎上,制定嚴格設備的規範和標準。

  在市場運行機制方面,美國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簡稱RPS),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在不同地區均衡發展。RPS是指在地區電力建設中,以法律形式強制性地規定可生能源發電保持或占有一定的比例,以保證與配額比例相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可在各地區(各電網)間交易,解決地區間可再生能源的差异。盡管美國至今仍沒有通過一個國家級的RPS,但大量聯邦議案與強制性的RPS有關,包括克林頓政府提出的“綜合電力競爭條例”,即要求到2010年7.5%%的電力由可再生能源資源供應,并為此設立了可進行交易和存入銀行的可再生能源“信用證”,以備將來使用,信用證的價值當時將被定為利用可再生能源每生產一度電就有1.5美元的回報。目前,美國已有9個州實施了RPS,作為他們電力市場和電力結構重組工作的一部分,其它州正在考慮采用RPS,并已將RPS納入了聯邦級的政策建議案中。

  為擴大可再生能源市場,美國還采取政府部門帶頭做的辦法。最新消息說,作為最大的的電力用戶,美國政府機構目前應用可再生能源電力比例比1999年制定的2.5%%的標準增加了14倍,同時還制定的新標準,要求聯邦機構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在2011年達到總能耗的7﹒5%。

  此外,在開拓國際市場方面,美國將可再生能源作為迅速發展、具有巨大市場的高技術產業來看待,為保持其優勢技術的領先地位,美國專門成立了可再生能源貿易委員會,對所有可再生能源技術,從研究開發、產業化到出口,給予重點扶持。

  目前,美國可再生能源工業有數千家公司,發展勢頭不錯。據美國風能協會的估算,2005年美國風能發電量將上升37%%,太陽能發電量將上升30%%。同時,在不可再生能源價格持續攀升的形勢下,可再生能源在技術進步和規模擴大的基礎上,價格連年下跌,部分已可以與不可再生能源一爭高低。最新的數據顯示,風能電價已經降到每度電3-5美分,太陽能電零售價為每度19美分,預計再過5年會達到15美分。

  業內專家預計,如果油價長期維持高位甚至繼續攀升的話,在美國聯邦和州政府的大力扶持和科技進步的帶動下,美國再生能源發電業未來數年將會再次進入一個較快增長階段,駛入發展歷程的快車道。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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