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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能源合作能够实现

2007-04-28 10:33来源:化工信息港关键词:能源合作能源合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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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访问日本期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了日本主要经济团体为他举行的欢迎午餐会。温总理在会上指出,中日两国应继续加强环境保护合作,深化能源领域合作。

    中国与日本在能源方面的合作,值得期待。首先,中日均面临能源挑战,加强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符合双方利益。中国的经济增长受到能源的约束,人均资源储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预计到2015年,中国需要消耗煤炭31亿吨,石油进口依存度将达到65%。

    同样,日本也受资源匮乏的制约,日本所需石油的99.7%,煤炭的97.7%,天然气的96.6%都依赖进口,从中东进口石油量最高时接近90%。这使同为亚洲大国的中日两国面对共同的能源难题,两国都希望获得稳定的能源供应,希望国际市场能源价格公平合理,都希望有安全的海上运输线;另一方面,两国能源上的竞争遍及全球,容易引发冲突,需要协调。中日两国在能源问题上合则两利,斗则两伤。加强能源合作,扩大双方的共同利益,既有基础,也是共同的需要。

    其次,中日两国同为能源消费大国,加强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维护世界能源安全与稳定。在日益全球化的当今,单独一个国家的政策已不足以妥善处理能源安全问题。中国与日本同为亚洲大国,一个是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一个是世界上第四大能源消费国,两国加强合作,可以在维持世界能源市场的稳定,让国际能源市场按照市场规律的原则运行。两国在能源方面存在显著的分歧,但是只有加强合作,才能确保彼此的能源安全,以及世界的能源稳定。诚如著名的中美关系问题专家兰普顿曾指出的那样,中、日、美必须建立能源合作机制。这个机制包括能源的协调、应急机制、节约能源的技术等。用这个机制来解决矛盾,不仅对亚洲和平有益,也对世界和平有益。坚持与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平等互惠、互利双赢",以共同维护全球能源安全,当是中日两国的共同方针。

    再次,中日两国在能源领域各有短长,加强能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取长补短。对于日本而言,消费煤炭的近50%要从中国进口;与中国经济结构存在互补性、共生性、共益性,日本经济复苏有赖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日本利用其先进的能源技术和管理经验帮助中国,既可在中国开拓市场,也有利于缓和能源上的竞争,反过来利于日本。对于中国而言,日本在能源方面尤有值得借鉴的东西。

    一是通过建立法律体系,确保能源安全和供应稳定。日本的石油和天然气储备法、《石油公团法》、《原子能基本法》和《石油及可燃性天然气资源开发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节约能源法》,构成了相对完备的能源法律体系,保障了国家能源安全。这对于中国,无疑具有启示。

    二是大力发展替代能源,努力降低对石油的依赖。日本从1978年开始,不间断地实施了规模庞大的"新阳光计划",在政府领导下,采取政府、企业和大学三者联合的方式,共同攻关,解决能源开发方面遇到的各种难题。政府每年要为该计划拨款570多亿日元,其中大部用于新能源技术开发。随着"新阳光计划"的实施,替代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取得明显成效,能源多元化初步形成,石油比重从1973年的77%降到51%,天然气比重由2%提高到13%,煤炭占17%,核能13%,水能4%,地热、太阳能等新能源为2%。日本能源的抗风险能力因此明显提高。这值得中国借鉴。

    三是发展先进的节能技术,竭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作为日本能源的核心法律,《节约能源法》规定了极严格的建筑、汽车、家电、电子等产品的节能标准,不达标产品禁止上市。同时要求企业单位产值能源消耗每年递减1%。达标节能产品可享受减免税优惠,不达标企业或产品将受加重的处罚。节能技术飞速发展,使得日本在不增加能源消耗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总量的大幅增加。如果将日本2001年的单位产值能源消耗量作为1,美国则为2.72,英国为1.91,法国为1 .59,德国为1.41。日本先进的节能技术,可为中国提高能源效率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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