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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10-08-31 14:56来源:国家海洋局关键词:海上风电风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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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项目核准
  
  第十六条招标选择的项目投资企业或确认扩建项目开发企业,按海上风电工程前期工作的要求落实工程方案和建设条件,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与招标单位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并与当地省级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和购售电协议。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初审后,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海上风电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
  
  (一)项目列入全国或地方规划的依据文件;
  
  (二)项目开发授权文件或项目特许权协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技术审查意见;
  
  (四)项目用海预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五)海上风电场工程接入电网的承诺文件;
  
  (六)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贷款融资等承诺文件;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海上风电项目必须经过核准并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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