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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变更用电受损 诉供电企业被驳回

2010-12-01 14:05来源:国家电网报关键词:农电法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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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值得供电企业注意的问题有:

1.用户变更应及时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应随变更用户名而变更,使实际供电人和用电人与供用电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持一致。因为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不涉及与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人。就本案而言,未及时变更或签订供用电合同,对实际用电者来说并不影响用电,但对供电企业来说,一旦实际用电人或者合同约定的用电人没有交纳电费,将无法按合同约定追究实际用电人滞纳电费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养殖场一直按时交纳电费,但原告养殖场系该址第三个用户,其履行的是第二个用户的供用电合同,而供电局出具的电费发票名仍然为第一个用户的名称。合同用电人和实际用电人并不一致,换言之,合同在实际用电人和供电人之间没有产生约束力。这对于双方权利的保护都是不利的。

2.欠费停电应谨防程序违法,供电所不得代供电局对外行文。

供电所作为企业内设机构,不具备对外行文资格。特别是涉及停电时,既非《电力法》规定的供电企业,也非《合同法》规定的供电人,供电所无权发送停电通知。在法律意义上,供电所的停电通知并不等同于供电企业或供电人的停电通知。为避免纠纷,停电通知应由供电局发送或以供电局名义发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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