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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员工反窃电剪断用户电源线遭追打溺亡

2011-02-14 09:44来源:大江网关键词:反窃电电源线溺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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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立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江海华等人“沿着河岸追寻”、“围堵”等有所不实,从被害人的证言分析,当时并不存在追赶、围堵而致三被害人下河的情况。江湖立的行为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情节较轻。

“我是最后一个到达现场的,未参与追寻和围堵。”江虎更感到冤枉,“我还同他人救了一个供电公司的人。”

江虎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属“多因一果”,数个方面的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且在多因中被告人的寻找、扬言行为不是导致人死亡的决定作用。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可以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

5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造成了刘建明死亡的严重后果,况且5被告人等人的追寻、恐吓和堵截的行为与被害人刘建明溺水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莲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海华为报复刘建明等人,纠集被告人江铁兰、江湖立、江文平、江虎等人对被害人刘建明等三人进行追寻、恐吓和堵截,导致刘建明出于恐惧心理为逃避追打,下水渡河以求摆脱追赶而溺水死亡,5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造成了刘建明死亡的严重后果,况且5被告人等人的追寻、恐吓和堵截的行为与被害人刘建明溺水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今年8月2日,法院依法认定5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江海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江铁兰、江湖立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江文平、江虎获刑3年。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上诉。

江海华上诉时提出:他虽然扬言,但是并无伤害的行为,所以和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纯属意外事件。

“我们都不知道对方在哪里,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追寻、堵截,怎么能谈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江铁兰、江湖立在上诉中称。

江文平和江虎均认为,一审法院没有采信郭小剑证明他们还没到现场,刘建明已溺水死亡的证言。他们都不知道对方在哪里,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追寻、堵截。

在二审期间,江铁兰、江湖立、江文平、江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据此,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江铁兰、江湖立、江文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江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 2年;江海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官说案

持棍追寻与被害人死亡有因果关系

易法官认为,从目前的审判来看,虽然定的是故意伤害罪,但量刑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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