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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员工反窃电剪断用户电源线遭追打溺亡

2011-02-14 09:44来源:大江网关键词:反窃电电源线溺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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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此案的易法官告诉记者,事件各方关于罪名的争议一直存在。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过失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易法官认为,从目前的审判来看,虽然定的是故意伤害罪,但量刑偏轻。

易法官向记者详解了此案的判决理由,称认定5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缘于以下几个原因:

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首先,被告人江海华等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

江海华在得知家里被断电后,与刘建明等发生争执后想报复,且之后邀集多人持棍追寻,到河边共同围堵。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其主观故意:一是从双方力量对比来看,江海华是本村人,且召集的人数众多,而刘建明等只有3人,对当地的地理环境不熟悉,双方力量悬殊;二是从作案工具看,江海华等人持棍追赶,在一般情况下,足以有致人伤害的可能性;三是从江海华等人实施的行为看,其持棍追赶后,发现有人在河里后,有人提议对河里的人进行围堵;四是从被告人当时的心态来看,发现有人溺水后,江海华、江虎便跳入水中,将刘建军、郭小剑救起,但刘建明已死亡,可见,江海华等人主观并没有希望或放任对刘建明的死亡的故意,因此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持棍追寻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其次,江海华等人持棍追寻、恐吓、围堵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江海华等人持棍追砍被害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江海华在被发现偷电的情况下,不仅没有主动接受处罚,还邀集多人对被害人实施报复,其行为已直接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属于有预谋的共同故意伤害行为。

在一审中,江海华的辩护人曾提出,郭小剑等3人对窃电处理的手段和态度简单粗暴,对矛盾的引发和事态的恶化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莲花县一位法官表示,此案的发生也教育群众违法用电和不冷静对待纠纷的恶果,以及执法人员不依程序处理违法行为而酿成的悲剧。

□文/图易绮丽首席记者刘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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