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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电监管无法可依 令人忐忑

2011-04-14 13:58来源:阿里巴巴关键词:核电站核电核电监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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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劲说,“从核电项目环评上看,我国环评制度自身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尚不能保障核电项目万无一失。”这种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规划环评的缺位、项目环评中公众参与程度低。

尽管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出现核泄漏事故,但在汪劲看来,日本有关核电站建设的法律程序,特别是公众参与的做法仍然值得我国借鉴。

按照日本的法律规定,要建设一个核电站,在项目环评和审批阶段,至少会安排两次征求公众意见的听证会。

汪劲具体解释说,日本的核电站建设从审批到立项再到建设,几乎都有公众参与的环节。“但目前,我国环评审批程序中项目公众参与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条款。这样导致不能通过法定程序听到反对的声音。”汪劲强调,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原因、避免风险决策,健全法律是一个必须的前提条件。

此外,汪劲还认为,有关环境质量标准项目的缺失,很有可能许多应当测定的项目因标准未作规定或要求而放弃。这些一般公众所不知情的内容都给核电监管以及安全留下隐患。

“就我所知,我国的核电标准就没有有关海啸的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106项指标中,没有碘-131的指标。”汪劲说,法律和标准的缺失,最终导致一个核电项目该不该上、应当怎么上?不是法律规定或由依法定程序来决定,必然导致大量的风险决策。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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