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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电监管无法可依 令人忐忑

2011-04-14 13:58来源:阿里巴巴关键词:核电站核电核电监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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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劲说,“自从200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2005—2020)》以来,我国核电事业进入了较大发展阶段。”按照这一规划,到2020年,我国核电运行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千瓦。这就意味着,在目前在建和运行核电的基础上,新投产核电装机容量约2300万千瓦。

汪劲表示,正处于核能大发展的中国,迄今为止,除了只颁布实施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外,还没有一部统领核活动领域的基本法。

“不是说,有了法律,问题就解决了。比如我国有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和安全生产法,当前食品安全事件、环境污染事件和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还是层出不穷。”汪劲强调,有了法律尚且如此,在核领域基本法处于空白状态下,政府对核电监管更是无法可依。

汪劲说,目前,我国有关原子能方面的法律只有1项,《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事故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8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多数是就某一方面急需的管理内容而制定的,核法律法规体系远未健全完善。最核心的问题是没有核领域的基本法。”虽然我国核技术不比发达国家差,但是在核政策与法律制度建设以及在核电管理人才培养方面却非常薄弱。汪劲认为,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核事业发展了50多年的核大国的缺憾。

1984年,我国加入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到目前为止已批准加入了7项核领域的国际公约,“但由于《原子能法》的缺位,这些承诺都还停留在政府行政层面上,与我国核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也与履行公约的要求相去甚远。”汪劲说,“我国在每年一次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递交的《核安全公约》履约报告中,关于《原子能法》状况的表示总是‘正在制定中’”。

明确核事业的发展方针、基本政策和管理体制,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责权利,保障核事业的安全、可持续发展,这是国家的责任所在。”汪劲说,我国应尽快制定《原子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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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电管理中,国家有多个部门和核能相关,部门职能交叉,不利于工作开展

谈到《原子能法》具体内容,汪劲认为,最关键的是两点是监管机构和制度建设。

汪劲说,就像“九龙治水”一样,我国核电也面临着多头管理,共有12个部门与之相关。“国家核安全局隶属于环境保护部,主要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比如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等;《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国家发改委来制定;核电技术与国家科技部、教育部有关;铀矿资源的勘测和开采属国家地质局……”

汪劲认为,由于多个部门涉及核电监管,因权力分散和部门与行业条块管理的现状,在核电与原子能法缺失的状况下将直接影响国家统一、规范地对核电发展实行全方位监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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