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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核电监管无法可依 令人忐忑

2011-04-14 13:58来源:阿里巴巴关键词:核电站核电核电监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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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陈炳德也曾公开表示,目前,在我国核电管理中,国家有多个部门和核能相关,部门职能交叉,这样不利于工作开展。

在此次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泄漏事件中,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被频繁提及。汪劲解释说,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于政府以及企业的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它的职责不仅具有监管,还有审批的职责。

“更重要的是,它并不隶属于哪个省,直接对日本内阁总理大臣负责。”汪劲介绍说,日本经济产业省在审批核电项目时,也要就业主拟建设的核电站原子能反应堆的科学性向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提出审批申请,原子能安全委员会的审

批是一个核电站建设过程中必须环节。除此之外,日本的原子能安全委员会还是一个监管部门。而类似于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的机构在其他国家都存在,地位和性质也与之相似。

“在我国,国家核安全局隶属于环境保护部。”汪劲说,国家核安全局的独立性以及权威性远不及日本原子能安全委员会,再加上我国国家核电企业一般都有很高的行政级别,当遇到涉及更多资金投入的重大风险决策出现分歧时,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和职权职责的不清,“到底谁说了算还很难说”,而且出了问题也容易出现彼此推诿的情况,“像去年大连漏油事件,最后哪个部门被处理了?”因此,汪劲强调,我国应设立一个统一、更高级别的核监管结构,直接对总理负责。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研究开发部副主任、原子能立法研究课题组组长郑玉辉也表示,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界限,并由法律强制力来保障。以防一出了事,大家都推脱责任。”

汪劲认为,多头管理的体制,相关部门间利益和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是《原子能法》迟迟无法出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消除“人祸”隐患建立完善的法定风险决策机制

从核电项目环评上看,自身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尚不能保障万无一失

“一旦核电站发生事故造成核泄漏的话,就可能酿成一场长期的巨大灾难。”让汪劲担忧地是,“我国核电建设没有法律,只有规章,那么政府部门在审批或监管中,既可以左一点,也可以右一点。”

汪劲特别指出,“核事故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这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包含风险决策机制、严格监管体制以及有关人员严格依法遵章办事在内的行为规范问题。因此,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是《原子能法》的第二个关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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