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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子能立法“指日可鉴”

2011-05-30 10:15来源:国际商报关键词:日本福岛核电站原子能核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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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于原子能利用的高风险性,以及如何规范、安全发展的普遍关注。中国政府也顺势调整了核电发展中长期规划,“积极发展”的方针被“安全第一”所取代,同时更加强调对原子能立法的重视及积极推进。

作为拥有在建核电机组最多的国家,中国至今却仍未建立起完整的原子能法律体系。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于原子能利用的高风险性,以及如何规范、安全发展的普遍关注。中国政府也顺势调整了核电发展中长期规划,“积极发展”的方针被“安全第一”所取代,同时更加强调对原子能立法的重视及积极推进。

在近日于北京举行的中国首届原子能法论坛上,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北京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威。

赵威介绍说,目前,我国原子能法律体系尚未成形,在核能安全监管方面只有一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8项行政法规和一些部门规章。至于公众最为关注的核损害责任问题,也仅有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原子能法》,有关原子能利用、管理的制度也只是零散地分布在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之中。

其实,自1984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后,《原子能法》的编制工作即已启动,具体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原核工业部、卫生部等部门起草。但由于牵涉部门较多,部门之间多存意见分歧,难以形成共识,这令立法工作陷于停滞。1999年,成立不久的国防科工委开展了原子能立法比较研究工作,并将《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列入科工委“十五”规划中。起草研究小组比较研究了美、英、法、德、俄、日、韩及中国台湾地区等近30个国家和地区的原子能法律制度,调研了中国核能研究、开发和利用的实际情况。但至2008年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原子能利用领域立法工作再次搁置。可喜的是,今年4月上旬,工信部又启动了“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历时27年、其间两度被搁置的《原子能法》草案有望于今年年底征求社会和各相关部门意见。此外,《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也已进入国务院法制办最后审核讨论阶段,原子能利用领域立法进程明显加快。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统一的原子能基本法,中国核能监管虽然主要由环保部国家安全局负责,但包括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在内的其他部门也会参与,核能监管体制面临多头监管、职能交叉问题。这样潜在的危险就是有利益时争着管,一旦发生核污染,易发生相互推诿,应急措施难以有序实施,也无法追究责任。

以我国的近邻日本为例,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后,日本政府及东京电力公司在处置核泄漏问题上采取的一系列应急措施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质疑,认为其采取的应急措施不当或不及时,导致事态不断恶化。日本政府及东京电力公司对核事故有关信息的通报也广受指责,东京电力公司更是被曝光多年来存在着隐瞒事实及提交虚假报告的问题。

赵威指出,其实日本有关核灾害的法律法规还是比较完善的。在核应急响应方面,日本于1999年12月17日发布了《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该法的目的是针对原子能灾害的特殊性,就原子能从业人员的原子能灾害预防义务、原子能紧急事态公告的发布、原子能灾害对策本部的设置、紧急事态应急对策的实施以及其他原子能灾害相关事项,通过制定特别的措施,结合《关于核材料、核燃料及反应堆监管法》、《灾害对策基本法》以及其他有关原子能灾害防止的法律,实现强化原子能灾害对策,以保护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免受原子能灾害的侵害。

但此次福岛核电站事故真实发生后,日本政府及东京电力公司的做法却暴露出日本原子能立法体系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再加上核事故的复杂性和高危性,导致原子能有关立法在此次核事故处理上发挥的作用有限。

对福岛核电站事故给中国原子能立法以哪些启示,赵威认为,日本此次在核应急处置及信息通报方面的做法广遭诟病,其对于中国原子能立法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原子能法律体系,以避免在原子能利用、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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