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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签风电“海上安全线”

2011-07-27 09:59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国家能源局潮间带风电项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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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谨慎前行

《2010中国风电报告》中写到, “只有妥善处理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确保风电产业快速、健康、和谐地发展。” 海上风电开发涉及面广,也使得相应的管理体制在探索中谨慎前行,尽可能的照顾方方面面的因素。

国家能源局2009年1月15日在北京召开“海上风电开发及沿海大型风电基地规划工作会议”,此次会上,能源局还发布了《近海风电场工程规划报告编制办法(试行)》和《近海风电场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等技术标准。同年4月,国家能源局颁发了 《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工作大纲》(国能新源 [2009]130号)。

该大纲对海上风电工程规划的工作内容和深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从一开始就确立三条重要原则,一是能源局牵头,多部门协作;二是根据沿海各省(区、市)风能资源及其分布情况,坚持坚持以资源定规划、以规划定项目,先规划、后开发;三是强调海上风电规划和建设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岸线规划、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要求,并正确处理好资源开发与地方经济发展、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土地利用、资源开发与海域使用、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资源开发与电网发展的关系。

2010年1月22日,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 [2010]29号)。该暂行办法明确了两部门分工,确定了两部门共管海上风电开发,同时协调地方规划的权力架构。其中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国家海洋局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考虑到地方利益,要求“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规定了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海上风电项目授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和海洋环境保护、项目核准、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这一文件的出台“表明了中国政府已从国家层面着手海上风电规模化开发的规划管理与监管。”

此次出台的《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暂行办法》,其中对项目审批设置颇为细致复杂。萧函分析认为,在陆上风电开发的前车之鉴下,此次《细则》对海上风电项目的审批管制较严,是因为海上风电投资高、难度大,尤其是海洋生态环境脆弱,极易遭受破坏并造成恶劣影响,在此情况下海上风电必须采取比陆上风电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在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方面,政府需要找到平衡点。当前的细则倾向于注重发展质量,从长远来看,这是更为稳妥的方法。在海上风电风险较高、技术难度较大、对海洋生态影响较为显著的情况下,稳扎稳打的发展方式是更为有利的发展方式。《细则》中固然存在审批环节较多,手续较为繁琐的问题,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为了保障发展的质量,不得不损失一些发展的速度。” 萧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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