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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应该有合理利润

2011-12-06 13:29来源:中国农村电气化信息网关键词:电力企业国家电网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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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电力企业应有合理利润

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原来计划经济年代大不相同了。在计划经济年代,以指令性计划为手段,以资源配置为内容,以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为目的。企业仅仅是一个加工厂,没有经营自主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国有企业实行”拨改贷“,就是国家不再给国有企业无偿提供投资,国有企业搞基础建设和生产运行,由企业以贷款的形式从银行取得基建、技改、流动资金等,并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向银行还本付息。企业有自主经营权,国有电力企业接受国家的管制,承担服务的责任,也就是上文所说的”为人民服务“的责任,但国家不能要求电力企业降低电价出售电力,或者要求电力企业免费向用户供电。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是一种上下级的关系,下级要服从上级,国有企业属于国家所有,企业的盈亏由国家负责,一切都由国家定下来。企业服从国家计划,没有自主经营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基本规律是等价交换原则,等量劳动互换。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企业有自主经营权,国家不能无偿向企业索取。如果政府不讲道理,硬是要向企业索取,国有电力企业严重亏损,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以至于资不抵债,就会严重缺电,甚至申请破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认识到国有电力企业低电价,低利润和长期严重亏损的危害。正如《特供信息》提出,人民叫你不赢利就不赢利,人民叫你免费供电就免费供电,这种事情在人民没出钱、政府没出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是行不通的。即使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年代,实行低电价是有的,但是免费供电在哪个社会主义国家也没有实行过。

电力企业公司化运营面临高负债困境

20世纪90年代,我国有关部门在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电力体制改革时,曾经提出了”政企分开、公司化改革、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的电力体制改革方向。最近20到30年的电力体制改革基本上按这个方向进行,现在政企已经分开,公司化改革已成雏形,就是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还没有到位。

关于公司运营商业化应当是这么说的:电力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其运营规则是适应市场变化,进行赢利性生产和商业化经营,电力公司不断提高资产经营效率和增加企业活力,在法律和政府管制合同的规范下活动。在商业化经营中,要达到如下的最低财务指标:一是全部资产的资金利润率,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达到10%~12%(发电集团公司及地方能源公司有的资金利润率是负的,并且大多数不到1%。)二是自有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35%。三是最小偿债率(年度付息、付税前收益与本年度应偿还本金和利息之比)不小于1.5。四是最大的债务率在电力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本金比重为40%~35%,债务(包括企业承担的担保)比重为60%~65%。由于电力企业利润率太低,自有资金占投资总额的比例达不到35%,每年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资本金比例定为20%,许多企业还筹措不足,最小偿债率也达不到,致使电力企业的负债水平越来越高。我国电力工业从计划经济年代既无外债,又无内债的情况下,经过短短20年的改革,已经变成负债率最高的行业,这就说我国国有的电力企业资产,70~80%的资产并不属于国有资产而是银行资产。

根据上面的分析,国有电力工业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年代,由于不是企业,仅仅是国家的加工厂,不存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问题,电力工业不需要利润,更不需要超额利润。国有电力工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年代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必须要有利润。如果怕电力企业变着法儿榨取人民的利益。可以肯定国家电力企业的最低财务指标,并由国家电监会严格监管。如果怕国有电力企业挪用,可以把利润改为资本金基金、还本付息基金,最高负债等指标,也由国家电监会严格监管。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电力企业,政府不拿钱,人民不拿钱,叫电力企业到金融市场自己去贷款、发债券,就必须具有筹措资本金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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