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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示范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试行)

2012-07-06 13:13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新能源示范城市分布式能源并网配电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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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能源利用统计说明

1.统计原则

本评价指标体系的统计原则按照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2.统计范围

本评价指标体系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城市的市辖区。

3.新能源统计方法

(1)太阳能热利用项目。考虑不同地区太阳能资源的差异,根据统计的总集热面积,乘以相应地区的单位集热面积年替代燃煤量(见附表1),以替代燃煤量计入新能源利用量。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发电量计入新能源利用量。

太阳能(包括风光互补)路灯、庭院灯等以利用量(利用量等于灯的功率乘以全年利用小时数)计入新能源利用量。

(2)生物质能

对发生能源加工转换的项目,如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电力、生物质燃料等,以所投入的生物质资源折算的标煤量计入新能源利用量中,产出产品不再进行统计。

垃圾处理生产的电力和沼气,污水处理生产的沼气等以外供或利用量计入新能源利用量中。

(3)对于在配电网并网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包括太阳能、风能、小水电、生物质能等),所生产的电力可计入本地新能源利用量中。

对于在输电网并网的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测算:

①对于电力净输入城市,其所产电力全部计入本地新能源利用量中;

②对于电力净输出城市,以城市电力消费量乘以新能源电力产量占当地电力上网电量的比例计入本地新能源利用量中。

(4)如可确认输入的电力为新能源电力时,其供电量可计入新能源利用量。

具体测算方法及折标系数详见附表1。

附表1

新能源生产利用量计算

附件:一、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新能源示范城市和产业园区的通知

            二、新能源示范城市发展规划编制大纲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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