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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全文

2012-10-23 17:14来源:发改委关键词:煤层气天然气瓦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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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煤层气(煤矿瓦斯)输送与利用

(一)煤层气输送与利用

煤层气以管道输送为主,就近利用,余气外输。依据资源分布和市场需求,统筹建设以区域性中压管道为主体的煤层气输送管网,适度发展煤层气压缩和液化。开展煤层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居民用气、公共服务设施、汽车燃料等,鼓励用于建材、冶金等工业燃料。在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及豫北地区建设13条输气管道,总长度2054千米,设计年输气能力120亿立方米。

(二)煤矿瓦斯输送与利用

煤矿瓦斯以就地发电和民用为主,高浓度瓦斯力争全部利用,推 广低浓度瓦斯发电,加快实施风排瓦斯利用示范项目和瓦斯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适度发展瓦斯浓缩、液化。鼓励大型矿区瓦斯输配系统区域联网,集中规模化利用;鼓励中小煤矿建设分散式小型发电站或联合建设集配管网、集中发电,提高利用率。到2015年,瓦斯利用量84亿立方米,利用率60%以上;民用超过320万户,发电装机容量超过285万千瓦。

四、煤层气(煤矿瓦斯)科技攻关

(一)加强重大基础理论研究

重点开展煤层气成藏规律、高渗富集规律研究及有利区块预测评价,低阶煤煤层气资源赋存规律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研究等。

(二)加强关键技术装备研发

开展构造煤煤层气勘探、低阶煤测试、空气雾化钻进、煤层气模块化专用钻机、多分支水平井钻完井、水平井随钻测量与地质导向、连续油管成套装备、清洁压裂液、氮气泡沫压裂、水平井压裂、高效低耗排采、低压集输等地面开发技术与重大装备研发。

研究地面钻井煤层预抽、采动卸压抽采、采空区抽采一井多用技术,研发煤与瓦斯突出预警和监控、瓦斯参数快速测定、深部煤层和低透气性煤层瓦斯安全高效抽采、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安全高效利用等关键技术及装备,示范区域性井上下联合抽采技术,推广低浓度瓦斯安全输送技术及装备。

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影响分析

(一)地面开发

煤层气井、集输站场等施工期间,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噪声、污水和固体废弃物。施工车辆、机械和人员活动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的影响是暂时的,施工结束后就会消失。工程废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固体废弃物产生数量不大,经过妥善处理,不会对环境产生大的影响。场地平整、管沟开挖、施工机械车辆、人员活动等会造成一定的土壤扰动和植被破坏,通过采取生态恢复措施,不会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煤层气开采期间,对大气的影响主要来自于站场、清管作业及放空燃烧排放的少量烟气;水污染物来自站场排放的少量废水。根据现有煤层气生产井废水化验资料,各项指标浓度均低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二)井下抽采

煤矿井下瓦斯抽采装置、地面瓦斯处理场站及储气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期间,施工时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少量的扬尘、污水、噪声和固体废弃物,影响较小。

(三)管道输气

煤层气(煤矿瓦斯)输气管道施工期间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噪声、污水、固体废弃物等对沿线土壤、植被造成的扰乱。管道建成后,管道、沿途输气站会对沿线地区的敏感目标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

二、环境保护措施

(一)环境保护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严格执行《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21522-2008)。煤层气(煤矿瓦斯)开采企业建立环保管理制度,负责监督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规划建设的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建设煤层气管道时应提高焊接质量,避免泄漏事故。对清管作业及站场异常排放的煤层气,应进行火炬燃烧处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必要时进行降噪隔声处理。站场周围进行绿化,以控制噪声、吸收大气中的有害气体、阻滞大气中颗粒物质扩散。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项目建设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土地造成损毁的,施工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复垦,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在选场、选站、选线过程中必须避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尽量避绕经济作物种植区、林地、水域、沼泽地。经济作物种植区施工时,避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尽量降低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林地施工时,禁止乱砍滥伐野外植被,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施工结束后,应尽快进行生态补偿,恢复地貌和土壤生产力。

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或生态脆弱区等生态保护重点地区开采煤层气,应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监管制度,采取先进的咨询管理、工程技术等措施,合理规划、合理利用、合理施工,尽量减少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环境监测

项目建设前,必须系统监测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以便对比分析。应选择一定数量的煤层气井,监测其在钻井、压裂、排采等作业过程对井场及周边生态环境、声学环境、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影响。应对管道沟两侧1米内,以及集输站周围的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对加压站、发电站厂界外1公里范围内的声学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对管道两侧各40米范围内和加压站场四周50米范围内环境风险评价;对煤层气开采井网分布范围内的地下水影响进行评价。

三、环境保护效果

实现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目标,将累计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658亿立方米,相当于节约标准煤7962万吨,减排二氧化碳约9.9亿吨。煤层气(煤矿瓦斯)替代煤炭燃烧利用,可有效降低二氧化硫、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粉煤灰占地产生的环境问题,避免煤炭加工、运输时产生的扬尘等大气污染,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行业发展指导和管理

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发挥组织协调、综合管理职能作用,统筹煤层气产业发展规划,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技术标准,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制定煤层气产业政策、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指导煤层气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实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目标管理,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落实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规定,将瓦斯抽采能力、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等指标纳入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强化监管监察,严格瓦斯超限管理。加强煤层气行业监测、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推进支撑体系建设,为行业提供研究咨询服务。培育大型煤层气骨干企业,鼓励成立专业化瓦斯抽采利用公司,推动产业化开发、规模化利用。

二、加大勘探开发投入

加大煤层气勘查资金投入。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及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提高勘探投入最低标准,促进煤层气企业加大勘探投入。引导大型煤层气企业增加风险勘探专项资金, 加快重点区块勘探开发。加强对外合作管理,吸引有实力的境外投资者参与煤层气风险勘探和试验开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煤层气储配及长输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煤层气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增强发展能力。

三、落实完善扶持政策

严格落实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企业税费优惠、瓦斯发电上网及加价等政策。研究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补贴标准。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大安全投入的税收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范围,支持涉及安全生产的煤矿瓦斯利用项目。执行国家关于高浓度瓦斯禁止排放的规定,研究制定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鼓励政策,提高利用率。优先安排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及建设用地。推动煤层气(煤矿瓦斯)管网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统筹规划煤层气公共主干管网建设,支持地方和企业建设煤层气专用管网,鼓励煤层气接入天然气长输管网和城市公共供气管网。

四、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继续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973”计划、863”计划,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加快关键技术装备研发,着重解决煤层气产业发展中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积极引进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先进技术。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煤层气(煤矿瓦斯)技术创新体系。发挥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作用,统筹考虑现有科研布局,整合现有科研资源,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专业机构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技术装备国产化。建立健全煤层气标准体系,加快出台勘查、钻井、压裂、集输等方面标准。鼓励高校与用人企业合作,采用订单式等培养模式联合培养煤层气相关专业人才。

五、创新协调开发机制

建立完善煤层气和煤炭共同勘探、合作开发、合理避让、资料共享等制度。新设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煤层气产业发展应以规模化开发为基础,应当规模化开发的煤层气资源,不具备地面开发能力的煤炭矿业权人,须采取合作方式进行开发。煤炭远景开发区实行“先采气后采煤”,新设煤层气矿业权优先配置给有实力的企业。煤矿生产区(煤炭采矿权范围内)实行“先抽后采”、“采煤采气一体化”。已设置煤层气矿业权但未设置煤炭矿业权,根据煤炭建设规划五年内需要建设的,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保证煤炭开采需要。煤炭企业和煤层气企业要加强协作,建立开发方案互审、项目进展通报、地质资料共享的协调开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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