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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修订不能一蹴而就 更不能因咽废食(图)

2012-12-19 14:21来源:中国能源报 傅玥雯关键词:电力法电力市场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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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多元化市场主体的情况下,电价和电力监管尤为重要,必须明确市场监管主体,界定政府和市场的功能与作用,明确电价形成机制。电监会作为电力监管部门,被赋予电力监管的职权和责任,却没有法律地位,这不得不说是很大的遗憾。

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民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关于电力消费者也应该在《电力法》篇章中占有一席之地,如电力企业如何保证电能质量和履行服务承诺,都应用法律形式固定,使其更具操作性。《电力法》在我国能源结构调整、保证清洁能源比例逐渐提升、可再生能源的具体鼓励支持等方面也应该有所体现。《电力法》涉及到电建、土地、资源税、民事关系等,必须和这些相关法做好分工和衔接。

立法与我国能源法制建设有机结合

记者:目前《能源法》起草和《电力法》修订的进展如何?

吴钟瑚:《电力法》修订受阻,很主要的原因是电力体制改革不畅。2002年实行电力体制改革后,出台煤电联动、上网电价暂行管理办法、输配电价暂行管理办法、销售电价暂行管理办法等,同时我国东北、华东等区域电力市场先后进入试运行或模拟运行阶段,现在几乎停滞。《能源法》起草之前就在做《电力法》的修订工作,且《能源法》的送审稿于2008年年初就上呈至国务院法制部门,尚未进入立法程序,现在也处于半停顿状态。最初的想法是《能源法》作为母法完成送审和立法程序后,为《电力法》等子法提供修改基础。但《可再生能源法》作为能源行业内的子法,并未受《能源法》推进工作不畅的影响,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当然,《电力法》的修改需要调整的利益关系要比《可再生能源法》复杂得多。

《电力法》的修订以及《能源法》的出台,如果和部制改革同步当然最好。电力法的修订首先还应对电力主管部门授权,但也未必要在法律中明确具体主管部门名字。《电力法》中对于价格机制的确定是个难点。还有,监管利润还是监管成本?电网管理的模式应该如何?这些都是难点问题。

记者:根据开创能源科学发展新局面和切实保障能源供应的实际需要,《电力法》修订如何与我国能源法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吴钟瑚:《能源法》草案中关于电力行业的部分,涉及到电力管理机构、电力价格形成机制、电力市场发展等。当然,这些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能源门类中,电力的技术管理基础和销售形式与煤炭、石油等有很大差别,电力的投资生产消费过程不仅有经济联系,还有技术上的物理联系。例如,煤炭可以像普通商品一样按质量标准交易,但电力不仅要考虑电能,还牵涉到并网标准、调度安全等问题,两者的技术基础不同。

无论是《电力法》还是《能源法》都不可能把各方面的关系均放在其中予以规范和调整,法律制度的设计可能因地区差异、技术差异、经济成分差别、经济主体差别而造成法律的难以准确定位以及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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