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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全文

2013-01-18 13:44来源:发改委关键词:粉煤灰燃煤电厂电力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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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对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从投资政策、建设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减免税优惠,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决定税收减免。

第十七条各地对已有的优惠政策要进行清理,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各项资金要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各地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直接从事粉煤灰综合利用做出突出贡献的排灰、用灰、运灰、设计和科研单位与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对排灰单位或有关单位向用灰单位从指定取灰点自行装运粉煤灰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没收其收费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5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一的,各地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核定距离取灰点合理运距内,根据用灰能力确定的用灰量,排灰和用灰单位必须完成;对未完成用灰量的责任单位,处以每吨4-6元的罚款(按未完成部分计算)。

第二十二条各地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有关单位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没票据,罚没款和没收的财物变价款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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