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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发布《煤炭产业政策》(修订稿)全文

2013-02-20 10:46来源:能源局关键词:煤炭火电站电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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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加快推进小型煤矿采、掘、装、运机械化升级改造和支护方式改革,推广锚杆支护、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柱支护及顶板监测技术,淘汰木支护、水泥棚和金属摩擦支柱。加快发展安全、高效的井下辅助运输、综采设备搬迁技术和装备。

第二十七条支持洁净煤技术与装备的研发与应用。发展自动控制、集中控制选煤技术和装备。研制和发展高效干法选煤技术、节水型选煤技术、大型筛选设备及脱硫技术,回收硫等资源。鼓励研究开发先进高效的矿井水净化处理技术。鼓励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支持煤泥脱水干燥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与应用。

第二十八条推进煤炭企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控制技术、矿井通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通过预警预控理论、监测监控技术,实现安全管理的网络化、实时化。通过决策支持技术、电子商务技术,实现经营管理的高效化、智能化。

第六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强化现场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遏制事故发生。煤炭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三十条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尘、防水、防冲击地压、防洪等系统。坚持区域治理、先抽后采、以用促抽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落实优先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监测控制和顶板事故防范。支持灾害严重的煤矿实施矿井通风和防治瓦斯、煤尘、矿井火灾、水害、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坚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煤炭生产各环节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设备。对煤矿井下和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加强对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调查、监测及预报预警,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制定防灾减灾预案。

第七章 贸易、运输与国际合作

第三十四条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促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优化,形成以煤炭生产企业和大型煤炭经营企业为主体、中小型煤炭经营企业为补充的协调发展格局。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煤炭产运需衔接新机制,积极推进煤炭交易方式转变,构建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煤炭市场为补充,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研究建立煤炭期货市场。通过交易信息平台,引导合理生产、有序运输和均衡消费。

第三十六条积极发展铁路、水路煤炭运输,加快建立现代煤炭物流体系,优先整合和利用现有物流资源,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煤炭企业参与煤运通道建设。加快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中西部煤运通道,进一步完善北方煤炭下水港口布局,推进南方沿海、沿江公共煤炭接卸和中转码头建设,提高煤炭运输能力。在主要煤炭消费地尽可能建设具备整列快速卸车条件以及混配等功能的综合物流园区。严格控制中长距离公路煤炭运输,限制低热值煤、高灰分煤长距离运输。煤炭运输应当采取防尘、防洒漏措施。

第三十七条稳步开展国际煤炭贸易,鼓励进口优质煤炭,巩固和发展与主要煤炭资源国长期稳定的贸易关系。支持优势煤炭企业参与境外煤炭资源开发。鼓励煤炭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煤炭应急储备体系,重点在沿海、沿江港口及华中等地区部署国家煤炭应急储备,鼓励支持大型煤炭、港口企业参与应急储备建设,提高煤炭应急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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