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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发布《煤炭产业政策》(修订稿)全文

2013-02-20 10:46来源:能源局关键词:煤炭火电站电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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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高效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九条实施节约优先的发展战略,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煤炭开采加工利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与污染物排放。鼓励支持回收呆滞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和利用效率。煤矿项目应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落实耕地保护政策。

第四十条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节能管理、评价考核、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奖惩制度。鼓励煤炭企业开发应用先进适用节能节水技术。煤炭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节能节水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节水产品,项目整体能效要达到煤炭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十一条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煤矿废弃物。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低热值煤发电、供热,利用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井下充填、复垦造田和筑路等。综合利用矿井水、矿井地热及各种余热资源。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长输管线建设,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用作居民用气、公共服务设施用气、工业燃料、汽车燃料等。有序推进高铝煤炭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十二条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建设的环保、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与生产同步的水土保持、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第四十三条煤炭采选、装卸过程中要加强扬尘控制,煤炭贮存要采取防渗措施,产生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减少排放。鼓励原煤洗选,洗煤水应当实现闭路循环。高灰、高硫煤炭要采取洗选加工等措施降低灰分、含硫量。鼓励煤矿优化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和采掘工艺,减少井下矸石产出量,因地制宜实施井下洗选。推广实施矸石等充填开采工艺,减少采煤引起的地表沉陷。鼓励企业实施碳汇林工程。控制大中型城市煤炭直接燃用量,改善城市大气环境。

第四十四条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排污收费制度。限制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开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加强采空区和废弃矿井的综合治理。

第九章 劳动保护

第四十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落实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建立健全煤炭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十六条加强劳动用工和定员管理,积极推广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井下作业环境。为井下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加大安全和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投入。鼓励职业病防治、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切实落实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危害控制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投入和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完善有利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煤炭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税费政策,完善资源勘查、开发和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煤炭资源开发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国家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由国家出资完成煤炭资源的预查、普查和必要详查,编制矿区总体规划,有计划地将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给企业,规范交易行为,禁止非法炒卖矿业权,形成煤炭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带)内煤炭资源勘查。

第五十条规范市场准入行为,采取市场竞争的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鼓励具有规模、资金、技术、业绩等优势的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瓦斯、煤尘、水、火、顶板、地压、地温等灾害程度严重的矿区,鼓励现有综合能力强的煤矿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矿业权。

第五十一条支持煤炭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煤矿企业可以从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煤炭生产完全成本化改革,严格煤矿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的原则,煤矿企业应按规定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区环境治理。

第五十二条实施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国家煤矿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完善对口单招和订单式培养。规范煤矿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以及企校联合培养技术工人,并在企业新建项目中安排职工技术培训经费。

第五十三条支持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加快企业主辅分离。支持煤矿企业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

第五十四条对不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水利部门不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第五十五条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煤炭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场供求、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提出政策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发展。

本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煤炭工业有关管理部门依据本政策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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