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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和平:探索新时期水电移民安置新路径

2013-03-07 13:28来源:中国改革报关键词:水利水电水电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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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水电水利工程的征地补偿安置执行和其他建设项目不同的政策,国家发布了特殊法规、行业采取了特殊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并建立了相对独立机构体系。为了更全面地研究水电水利工程征地补偿政策的特殊性,本文尝试从征收和补偿基本理论、水电水利工程征地移民特征等方面进行分析,揭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基本思路,解释水电水利工程征地移民工作的特殊本质。

征收(征用)和补偿基本理论

征收、征用是政府因特定公用目的或公共利益需要的产品通过市场机制无法实现,舍强制而无他途必须采取的一种权力,是政府拥有的超越市场自由财产交易的特别权力。

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性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且给予合理补偿,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因此而灭失的制度。而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强制性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给予合理的补偿,待使用完毕后,仍将土地归还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制度。

补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致使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或者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社会公益、协助公务而使自身权益受到特别损失的,依公平和保护人权原则,对遭此损失的相对人给予填补、回复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

水电水利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包括了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征收房屋补偿,征收地面附着物补偿,征收设施设备补偿。国务院以第471号令颁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为水电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法律依据。

尽管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均是法治国家普遍拥有的超越市场自由财产交易的特别权力,但由于我国特殊的国体,征收征用及补偿有自身的特点。

一是确定补偿标准用公权,补偿标准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规定。将补偿标准通过公权确定,是我国征收(征用)和补偿的一个鲜明特点。

二是征收的最终决定权或者裁决权在政府。政府既是征收的发动主体,也是决定征收的最终决策主体

三是对“公共利益”认定宽泛,“公共利益”难以成为“征收”的前置条件。

四是征地补偿标准依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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