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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9年开始,我就一直参与国家有关环保法律制度的调研、讨论和制定。在法律起草阶段,考察国外先进做法、邀请专家研讨等程序都有,大家提的建设性意见也不少。可每到最后拍板的时候,考察成果和大家的意见几乎都被拍下去了,理由往往只有一个,就是我们的发展还没有到那一步,太严厉的制度不适合国情。我们环境法研究圈子内部笑称,这样的做法就是在抽筋,被抽过筋的环保法律制度在现实中根本硬气不起来。
汪劲,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
空气污染、河流污染、地下水污染……近年来,伴随着大量环境污染事件的集中暴发,整个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环境危机。从1979年我国首次出台《环境保护法》至今,我们的环境法治已走过了30多个年头。面对当前的环境危机,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环境法治?
日前,曾多次参与国家环保立法工作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教授,在接受记者记者专访时指出,面对当前日益恶化的环境,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此次《环保法》的修改,目前的环境状况已经容不得中国错过这次机会。
2005年修改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时,专业人士都呼吁要增加PM2.5项目,可环保部门说什么也不加
记者:近年来,各类环境事故在不同地区频繁暴发,这是不是说明我们当下的环保法治存在问题?
汪劲:说好听点儿,是我们的环保法治存在一定问题;说不好听点儿,我们国家环保法治所走过的三十年就是失败的三十年。
单是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讲,我国与环保相关的法律制定得既早又多。1979年,当时我们国家的法律只有“九法一条例”,其中就包括《环保法》,还有与环保紧密相关的《森林法》。现如今,我国现行的法律大概有250多部,涉及到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等大环保方面的,就占二十七八部,是所有法律部门中数量最多的,这还不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环保的条款。即便如此,我们的环境仍一步步恶化到今天这种程度。你说,这不是环境法治的失败是什么?
记者:您所说的环境法治的失败,是指在立法上的失败吗?
汪劲:立法是最主要的因素,但不只有立法,还包括行政执法、司法等因素。在环保立法上,我们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与环保有关的法律太多、太杂,经常是新法与旧法、先进制度与落后制度混在一起,相互矛盾之处不在少数,削弱了法律整体的效力;其次,我们许多法律条文,看上去非常漂亮,一旦使用起来就会发现,不是缺胳膊就是少腿,面对现实问题时怎么也使不上劲。
举个例子。众所周知,我国法律规定污染项目在建设前,需要经过环境影响评估这个必经程序。这本是一个非常好的规定,可是偏要加上一个后缀,说建设前不进行环评也可以,后来补办就行。就是这个后缀,几乎推翻了整个环评制度。试想,一个被招商引资来的重污染项目,先期已经投入了几百上千万,补办环评时却不让通过,环保局长怎么向当地一把手交代?所以,在现实中,许多重污染项目都是在环评制度出台后上马的,就是对这一制度的巨大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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