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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科普:水电移民安置的“三原”原则

2013-05-15 09:46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水电工程水电移民水电开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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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号令颁布和2007规范实施以来,正逢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在建和新开工的各水电站库区迁复建城集镇、交通、水利、电力等移民工程在执行“三原”原则时,已经按照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和相应行业的标准规范,结合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移民脱贫致富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库区迁复建工程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较淹没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为了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在考虑投资分摊的前提下,有些项目甚至结合地方发展规划一次建成到位。

以2012年下闸蓄水的向家坝水电站云南库区整体搬迁的绥江县城为例。绥江新县城场平和基础设施工程按2007规范和城建行业规范的规定设计并已完成建设,其场平及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按设计概算计列进入移民资金。对其淹没前现状和迁建后的规模、标准进行对比:现状总人口23020人、用地面积约170公顷,新城总人口为38406人、用地面积393.60公顷,人均用地面积由不足74平方米提高到102.48平方米;现状道路总面积160000平方米、主干道宽24米,新城主次道路长17.58公里、支路长14.30公里、道路总面积658113平方米、主干道宽32米;现状有1座4800立方米/天的水厂,新建水厂人口规模按39548人、水厂规模按20000立方米/天设计。绥江县城的迁建为县城今后的发展留有一定的余地,其规模和标准的确定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遵循了现行城建行业规范的要求。

由于水电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电工程多处于高山峡谷地区,库区社会经济、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都相对比较落后。尽管库区迁复建的城镇或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都比淹没前大大提高,且满足行业现行的规程规范,但是现在大多数地方政府发展的愿望非常强烈,希望借着水电工程建设的契机,一步跨到未来几十年的水平,甚至达到发达地区的水平,所以一些库区地方政府希望能完全取消“三原”原则。另外还有一些业外人士,不太熟悉现行的移民政策和规范,单单从文字表面理解“三原”原则,误认为库区迁复建工程的规模和标准还是完全按照淹没前的规模和标准建设,因此对“三原”原则持比较反对的态度。

在现行的移民政策和规范中,“三原”原则的涵义已经在其原有基础上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目前规范之所以仍然强调“三原”原则,其作用主要是将复建移民工程的规模和标准控制在规范值上下限之间的合理区间,避免地方政府盲目的“做大做强”和资源浪费,使地方经济合理的发展,促进水电清洁可再生能源健康有序合理的开发。在今后的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迁复建工程中,“三原”原则仍然是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原则,只是其内涵和意义将继续随着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的完善以及经济的发展而进一步发展、延伸。(水电顾问集团 冯琳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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