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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的电费规定需政府作为

2013-05-15 09:57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电力部门电价电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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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在广西,小区物业的电费清单显示,小区的电梯、水泵、路灯、楼道照明等公共设施的用电,却被电网公司按“工商业用电”来收取,比“居民生活用电”足足贵了近0.4元/千瓦时。

这让人难以理解。如果不是媒体爆料,广西的居民们恐怕不会想到,具有公益属性、服务居民生活的小区公共用电,竟然一直按照工商业用电而非居民用电计算。可别小看这一度电4毛钱的差价,日积月累下来也是个不菲的数字。与经济损失相比,公众更对这一分类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之所以造成小区公共用电不属于生活用电的悖论,源于广西目前执行的用电分类,还是1976年国家水利电力部《电、热价格》划定的标准。在这份规定中,居民生活照明用电只限于“一般照明用电,电扇、电视机等电器用电,烘焙、取暖等生活用电等”。上世纪70年代,没有小区和物业的概念,也就不可能涉及到小区公共用电的分类,于是,排除在既有范畴之外的公共用电就这样被“工商业”了。

与37年前相比,居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用电方式更加丰富多元,有关部门服务管理也应与时俱进,早日从“1.0”跨入“2.0”版本。抱着早已过时的旧皇历不放,其结果一方面给公众生活造成影响,侵害广大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有关部门的形象和制度的公信。

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清理法律法规,要求对过时的规定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事实上,老的用电分类标准,早已被新的法律所否定。在国家没有新标准的情况下,浙江、湖北、贵州等地通过省级物价部门提出“分类说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的方式,将小区公共用电列入居民生活用电,从而捋顺用电分类机制。

好在广西物价部门已经表示,新的用电分类说明争取年内出台。在欣慰之余,我们更希望这样的动作能够来的更早些,更及时些。对于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来说,有义务加强调研论证,不断研究新形势,解决新问题,推动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否则,漠视过时的规定长期得不到修正,难免让人质疑行政不作为的背后,是否在掩盖某种部门利益?

广西的小区用电问题并非个案,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滞后于时代步伐,体现出与现实情况格格不入之处。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究竟还有多少过时的规定亟待修正,各地电力部门不妨举一反三,对现行的红头文件、法律制度来次集中清理整顿,并建立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回头看”,查漏补缺,鼎故革新,不要等到积重难返、群众不满时再来行动。(张枫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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