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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移民到底难在哪?

2013-05-29 10:06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水电移民水电工程托口水电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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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移民安置最首要的问题无不与土地有关。由于水电工程多在高山峡谷地区,普遍面临人多地少的局面,大多数地方人地矛盾突出,不具备后靠安置的条件。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还是少不了要“以土安置”或者“有土安置”,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为土地问题而来。以当今的城镇化建设速度来看,农村居民呈现“中间空空,两头冒尖”的态势:青壮年外出务工、留下的都是老人和儿童。这就延伸出一个问题:既然土地客观条件不具备、从现实情况看又没有非如此不可的必要,那么“有土安置”能不能取消?从云南省倡导的“16118移民补偿安置方式”来看,这个“有土安置”将来完全是可以取消的,只不过当下时机还不成熟而已。

因为,移民安置包括前期搬迁和后期扶持两大内容,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然而,如今在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的情势下,“有土安置”能保障一部分移民生活来源。但从长远看,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如何因地制宜优化当地产业结构,以此为依托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则是更为重要的课题。

然而,令人不容乐观的是,如今由于国家没有出台明确的考核和奖惩机制,加之移民涉及设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业主、地方省市县乡户,牵涉机构多、战线长,干部“五年一换”,他们想得更多的是“只要在我任期内不出乱子就好”,哪里管那么多“以后会怎样”的问题呢?

无论将来是否取消“有土安置”,随之而来的第二个重要方面,就是如何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关于补偿标准,大概也只有《土地管理法》和471号令这两个章可以循:《土地管理法》中,对于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分别界定了“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亩产值”4倍到10倍不等给予补偿;471号令则掐死了就是16倍。

但记者在走访中发现,许多工程实际操作早已经超出了16倍这个范围。因为水电站所在的贫困或不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发展愿望尤其迫切,因此在项目经济性和地方发展二者之间衡量时,由于水电站大多为央企投资且竞争激烈、水电资源的日益稀缺等因素,投资方还是会尽量考虑地方发展诉求。但是,这个补偿倍数到底多少为合法、合理、合情?各方恐怕为此没少费脑筋。

对地方政府来说,于公于私,当然是倍数越高越好,对老百姓也有利。但对投资方来说,当移民成本占据工程成本超过一半时,项目要赚钱基本上就很困难了。

笔者认为,对于补偿标准问题,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结合当地实际来定。以托口水电站这样的省重点工程为例,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出面牵头负责来定,而不是下放给洪江市人民政府。在定补偿标准时,先拿出前三年平均亩产值数据,再以“前期对地不对人”、“后期对人不对地”的原则开展工作。

“前期对地不对人”,也就是在关于搬迁安置阶段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计算上,都以占有土地的多少作为基本准则开展工作,这一点就是业内所说的“按人头补还是按地头补”,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按地头补”的优势和可操作性(本报2011年4月18日《“3·25移民事件背后”》已就此问题作过讨论);在后期扶持方面,除了加大库区产业扶持以及各种帮扶或优惠政策之外,还要针对每个移民,落实包括“养老、医疗、教育”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解决后顾之忧。针对工商业者的补偿问题,本文暂不予讨论。

然而,现如今国家对于安置补助还没有明确界定。在此现实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安置补助分为两个阶段处理:第一个阶段在移民迁居过程中,以建设期误工补贴、建房补助和建房奖励等形式体现;第二个阶段是在迁居之后,以社会保障来体现。

无论是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还是后期产业扶持和地方发展诉求,都是一笔巨额的开支,钱从哪里支?企业能否承担得了?于是有人提出从电价里走。然而,在如今的电价体制机制下怎么走?走多少合适?电价真的能一劳永逸解决移民问题吗?还需要配套做哪些工作或者具备哪些条件才较为可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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