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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立法

2013-07-18 13:26来源:新华法治关键词:三峡水电安全水利枢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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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安全保卫的范围

划定三峡枢纽的安全保卫范围是实施安保措施的前提和基础。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设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三峡枢纽实施保护(第二条)。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三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第三条)。

考虑到葛洲坝的安全运行与三峡枢纽的安全和综合效益的发挥存在密切的关联,但其安全保卫制度与三峡枢纽又存在较大差别,征求意见稿没有直接将葛洲坝的安全保卫纳入本条例进行规范,而在附则中授权湖北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专门的安全保卫规定(第三十九条)。

(二)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原则和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结合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确立了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的原则: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同时,对管理体制作了原则规定:国家统一领导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等部门和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第五条)。

此外,在第五章中对安全保卫有关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

(三)关于分区安全保卫措施

按照加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措施与保障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相互平衡的原则,征求意见稿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规定了三峡枢纽陆域、水域、空域的安全保卫措施,并注意了不同区域间保卫制度的衔接、协调,以及安保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将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和核心区,将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并确立了有针对性、有区别的安全保卫措施。陆域、水域的安全保卫措施主要有:1.根据不同区域的安全等级,采取不同的出入管制和检查措施(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2.明确了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车辆和人员、在水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船舶和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3.明确了安全保卫区内危险物品运输的特殊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4.规定了对非法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域的车辆、船舶和人员的处置措施(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鉴于我国目前已有较为完备的空域管理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将空域安全保卫限定于低空空域,重点作了三项规定:一是航空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第二十二条)。二是禁止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第二十三条)。三是加强对空域安全的动态监控,发现违反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并依法处置(第二十四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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