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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呼唤竞合

2013-07-18 17:30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关键词:IPTV智能家居三网融合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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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IPTV这类新型视频业务,内容提供商与内容运营商、网络运营商的合作是必然也是必需的。作为传统主流媒体的代表,广电拥有海量的影音节目内容,IPTV业务开展者必须与牌照持有者合作才能开展。因此,广电在内容上具有极大优势。电信拥有宽带网络,并且市场运作经验丰富,掌管着互联网宽带网络出口和互联网数据中心(IDC)资源,所有未经同意的非法流量都将被关闭。因此,电信具有优越的管道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两者有效竞合是IPTV发展的必然选择。

Barney和Hansen(1994)指出企业一方面通过他们稀有的、有价值的、不可模仿的资源获得精准优势,另一方面通过真正可以合作与信赖的伙伴而实现合作优势。对于广电和电信来说,两者的竞合策略都有两种选择:竞争和合作。对于广电而言,合作是指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提供给电信来传输,竞争是指通过双向化网络改造和NGB网络建设来独立开展IPTV业务;对于电信而言,合作是指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管道用来传输广电的内容,竞争是指自己制作或购买内容并与其它IPTV牌照商合作来独立开展IPTV业务。

同时,由于广电的诉求为互联网络传输,电信的诉求为IPTV内容。因此,当电信愿意提供网络传输时,只要利益分成合适,广电必定会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交由电信来传输。由于广电掌控IPTV集成播控权,电信开展IPTV业务需要有内容来源,因此如果广电愿意提供内容,只要利益分成合适,电信必定会利用自己的部分或全部网络传输能力来传输内容。

从前文的研究可以看出,竞合模型有多种,不同的竞合模式可以通过竞争与合作的程度来定义。本文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广电与电信的诉求点,将广电与电信之间的竞合模式分为以下四种:电信合作,广电合作——高合作模式。当电信与广电都选择合作时,电信不会投资制作或购买内容,广电也不会投资于网络的双向化改造,两者通过相互合作来共同开展IPTV业务,广电负责提供内容资源以及内容的集成和信号传输,电信负责将内容传输给用户,彼此之间通过利益分成来获得收益。此时,广电在IPTV产业链中担当内容提供商与内容运营商的角色,电信担当网络运营商角色。在这种模式下,IPTV市场完全不存在竞争,合作程度较高,简称高合作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比较容易开展,电信企业不必在内容制作上耗费资源,广电企业不必在网络建设上耗费巨资,完全实现了各自资源的优势互补和共享,双方的服务成本都较低;同时,由具有丰富市场经验的电信企业负责市场的开拓,具有内容资源优势的广电企业也作为全部内容的来源,这有利于IPTV行业的迅速发展。不足之处在于广电企业未涉及消费市场,不利于自身市场经验的积累;极易形成市场垄断,不利于服务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同时,如何实现收益共享的公平合理是该模式面临的一个难题。

电信合作,广电竞争——低竞争模式。当电信选择合作,广电选择竞争时,电信只负责内容的管道传输,通过利益分成获得收益,而不会投资于内容;广电在与电信合作的同时,还会投资于网络的双向化改造,以达到自己可以独立开展IPTV业务的目的。此时,广电在IPTV产业链中担当内容提供商、内容运营商以及网络运营商的角色,电信担当网络运营商的角色。在这种模式下,具有丰富市场经验的电信完全集中于内容传输,正在企业化转型的广电同时也自己独立开展IPTV,市场竞争程度较低,简称低竞争模式。

这种模式有以下几个优点:其一,具有丰富市场经验的电信企业将其精力完全投放在与广电的合作上,有利于消费市场的开拓和双方合作程度的加深;其二,IPTV业务的全部内容都来源于广电,充分发挥了广电的内容资源优势,有利于让消费者享受高质量的服务;其三,广电独立开展IPTV业务的市场压力较小,有助于广电企业化转型的顺利开展,逐步积累市场经验。不足之处在于市场化竞争程度较低,不利于服务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服务水平的提升。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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