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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出台

2013-07-29 11:51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键词: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节能改造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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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13〕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有利于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有利于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利于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健康性,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各级、各部门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把握我省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按照《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4日

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我省正处于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建设美丽中原、绿色中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紧紧抓住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以切实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为主线,牢牢抓住绿色建材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三个关键环节,着力发展节能环保新型建筑材料,壮大绿色建材产业规模;着力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着力创新绿色建筑发展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建筑工业化、住宅产业化发展,努力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发展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2015年设计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实施率达到98%以上。“十二五”期间,新建绿色建筑4000万平方米,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的2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比例达到50%以上。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00万平方米,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达到1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达到600万平方米。到2020年末,基本完成采暖地区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

3.绿色新型建材。“十二五”期间,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年均增长8%以上,2015年达到480亿标砖,占墙材生产总量的95%,应用比例达到97%以上。钢结构构件、高性能防火保温材料、新型建筑防水材料、绿色装饰装修材料等生产和应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建成2—3个千万吨级产业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10个以上2亿标砖规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基地,培育20个以上生产规模大、技术装备精、产品质量优的骨干企业。

4.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26亿平方米,其中太阳能光热利用建筑面积8000万平方米,浅层地热能利用建筑面积4600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50兆瓦。

二、深入推进新建建筑节能

(一)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将绿色建筑比例、空间利用率、绿化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绿色交通比例、材料和废弃物回用比例、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率等指标体系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各地新区规划和建设中,重点推动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做好城市新区、中心商业区和居民社区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工作,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土地转让方面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二)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自2014年起,全省新建保障性住房、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及绿色生态城区的新建项目、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鼓励城市新区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逐步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地方标准体系,推进城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制定符合绿色生态发展要求的新农村规划,将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太阳能热利用工程等纳入规划,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组织开展农村土地利用、建设布局、污水垃圾处理、能源结构等基本情况调查,在此基础上确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重点区域。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和产品;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选择资源禀赋条件较好的地方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创建绿色能源示范县和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鼓励农民在新建和改建农房时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结合实施建材下乡政策,组织农民在新建、改建农房时使用适用材料和技术。

(四)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10—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把规划设计关口,加强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2015年省辖市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99%以上、县(市)达到95%以上。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强制进行整改。实行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要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将民用建筑的绿色性能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必须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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