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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3-08-05 18:0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脱硫锅炉脱硝大气污染物排放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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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自 2013 年10 月1 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4.3. 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 mg/m3

4.4. 烟囱高度

4.4.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 规定执行。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

4.4.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4.3. 烟囱高度的其他规定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4.1、4.4.2 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汞及其化合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排放限值的50%执行。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需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 14MW 以上(含14MW)工业锅炉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连续监测按HJ/T75、HJ/T76规定执行。

5.1.3. 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工况要求、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GB5468、GB/T16157 和HJ/T397 的规定执行。

5.1.4.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 HJ/T373 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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