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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总被打折执行 环保红利成了企业利润?(图)

2013-08-20 10:03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脱硫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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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中设定更严格许可条件,提出更全面的排放控制要求

据王开宇介绍,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虽然也对部分重点行业制定了排放标准,但排放标准的实施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进行,具体到每个排放源实际执行的是“一厂一标”:假设A、B两家工厂在生产工艺、原材料、产能、产品种类等方面全部相同,但A工厂所在地区有较多环境容量,距离环境敏感目标较远,B工厂所在地区污染源密集,环境容量有限,距离环境敏感目标较近,那么,这两家工厂执行的排放限值可能有很大差异,也许A厂执行统一的行业排放标准限值即可,B厂却需要执行比排放标准严格数倍的限值,具体执行的限值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来确定。

排污许可证中设定更严格的许可条件,这不仅是要求执行更严的末端排放限值,也可能包括对排放总量、排放源位置、采取的技术工艺、排放时间频次等提出限制性要求。也就是说,排污许可证中设定的许可条件以排放标准为基础,但不是照抄排放标准的限值指标,而是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更全面的排放控制要求。

排污许可证制度本是核心制度之一,但制度不健全,管理条例迟迟无法出台

我国的环境管理主要包括8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王开宇说:“我国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标准体系设计大多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这一系列制度设计中,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核心制度之一,是衔接排放达标和质量达标的关键制度。通过运用包括环评、标准在内的各种工具、手段设置的排污许可条件,才是对具体排污设施进行监督的直接依据。遗憾的是,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国家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环保部门也进行了多年努力,但实施这一制度所必需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迟迟无法出台。”她同时强调,除了排污许可制度不健全,当前在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落实环评要求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

标准为何总被打折执行?

不少地方存在选择性执行污染物控制项目、适用排放标准错误等问题,削弱了排放标准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标准本身规定的各项指标本应全部执行,但常被打折扣

标准制定科学合理很重要,执行更重要,排放标准作为“合规性”的基础要求,至少标准本身规定的各项指标应全部执行。但是,由于行业经济技术状况、环境监管成本等因素,标准本身的执行也经常会被打折扣。

谈到一些地方出现的“合规性伤害”问题,裴晓菲说:“我们到了现场才知道,当地环保部门平时对企业排放废水的监测只关注常规性指标,某几项指标达标,就认为达标了。”

实际上,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这是必须执行的。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以主要接纳处理印染废水的污水处理厂为例,印染废水中含有一级致癌物苯胺,应该作为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但限于监测人力、物力等因素,基层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监测很少考虑这样的针对性控制项目。不仅如此,一些业务不精、监管不严的地方还存在新标准生效后继续执行老标准、重点行业标准生效后继续执行综合标准等问题,实际放松了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进一步降低了排放达标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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