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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急需财税政策强力支持

2013-09-05 09:19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境治理税收优惠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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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机制。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都应有完善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能够充分发挥效益。除了财政、环保等部门监督,还应建立有效的公众监督和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扩大监督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完善环境税收政策。

完善现有税收制度。加快资源税改革步伐。在对原油、天然气从价计税的基础上扩大从价定率征收范围,使资源税全部与价格挂钩,提高资源税对资源市场的调节能力;择机扩大资源税的课税范围,把具有生态意义的资源整合到资源税调节范围。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探索把城建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的运行模式,主要是对城建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等基本要素进行重新设计,通过差别对待原则,充分发挥这一税种对环境保护的引导和资金支持功能。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要加强对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使纳税人熟悉政府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环境导向,从而进一步调整自身经营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能力,不能因为纳税人不了解政策而削弱优惠政策的引导功能。

加快环境税的立法步伐。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对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有较强的引导作用和调节功能。因此,应尽快对环境税的征税范围、计征依据、税率设计进行测算和论证,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环境税收制度。目前,西方各国普遍开征的环境税主要有:空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弃物税、噪声税、垃圾税等。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些国家环境税占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均呈现上升趋势,环境税的作用逐渐加大。我国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尽快开征环境税。我国环境税的设计应在原有排污收费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是费改税的组成部分,不会过多地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但是会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创新价格机制。

完善排污收费定价机制。应进一步规范排污收费价格机制,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在现有收费基础上,以污染治理成本为基数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将环境要素成本量化纳入收费标准。

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还不够普遍,而且排污权交易制度还不够完善。由于企业减少排放量指标不能进行自由市场交易而弥补相应成本,企业减少污染排放量的积极性不高。因此,要结合国外实践,加快排污权交易的制度建设和立法进程,包括污染排放总量的控制以及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的制度设计,激发企业减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活和完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第四,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引导可持续消费。

政府采购对环境的保护和优化具有双重效用。一方面,政府购买商品的排放标准对环境有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政府购买具有导向功能。节能、环保的集中采购会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更多地生产节能环保产品,从而促进全社会能效的提高和环境的改善。政府采购要处理好微观经济利益和宏观社会利益的关系,不断提高商品采购的环保标准,发布绿色采购清单和操作规范,建立绿色采购信息平台,并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第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成员的节能环保意识。

改善生态环境是一项需要全民参与的社会性事业。目前我国生活污染比较严重,且有逐年上升的势头。近年来城市生活垃圾以年均10%的速度在增长,对环境的危害日益加剧。要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通过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加大环境宣传报道力度,使公众认识到生态环境与自身行为息息相关,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的环境治理新格局。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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