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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2013-09-16 15:28来源:中国法院网关键词:粉煤灰固废处理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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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粉煤灰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粉煤灰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建设粉煤灰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费。

第十八条粉煤灰利用单位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列入市科技计划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二)综合利用粉煤灰及灰渣掺入量不少于30%的建材产品,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持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考核后出具的证明,向有关部门申报;

(三)开发综合利用粉煤灰项目,经市计划部门批准,可以从粉煤灰综合利用费用中优先安排资金;

(四)利用粉煤灰的生产企业,每利用1吨粉煤灰可以按照1元至1.5元的标准提取费用,用于有关职工的保健补贴。

第十九条粉煤灰综合利用费用的来源:

(一)粉煤灰排污费征收总额的30%;

(二)市财政适当投入部分资金。

粉煤灰综合利用费用,由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应当对粉煤灰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配合。

第二十一条对综合利用粉煤灰进行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粉煤灰排污费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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