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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2013-09-16 15:28来源:中国法院网关键词:粉煤灰固废处理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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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粉煤灰排放、利用情况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粉煤灰排放单位少报排灰量或者利用单位多报用灰量的,按照少报和多报的数量每吨处以3元罚款;

(三)建材企业生产建筑材料及其制品未按照规定比例掺用粉煤灰的,按照少掺入粉煤灰量每吨处以5元以下罚款;

(四)筑路、筑坝、筑港等大体积混凝土工程未按照规定掺用粉煤灰的,按照少掺入粉煤灰量每吨处以5元以下罚款;

(五)不具备粉煤灰运输条件或者不按照规定运输粉煤灰的,每车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设计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查批复和初步设计将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利用纳入设计方案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项目设计费的10%以上30%以下处以罚款;

(七)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方案使用粉煤灰或者粉煤灰制品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少掺入粉煤灰量每吨处以5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罚没款的票据和罚没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97年4月2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炉渣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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