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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试点直购电 交易电价降幅不低于0.02元/千瓦时

2013-10-11 09:01来源:西部商报关键词:大用户直购电输配电价销售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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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与用电企业“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将被打破。昨日,省发改委正式印发了《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标志着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的大幕正式开启。根据省发改委要求,首批参与试点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必须于10月15日前将申请表、审核表报送省发改委。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由所在地市州发改委通知。

新政

直购电试点不再进行行政审批

8月8日,国家能源局在其官网发布通知称,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将不再进行行政审批。仅两个月时间,甘肃省试点大幕就正式开启。

甘肃省《细则》明确,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按年度开展。每年第四季度,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向省发改委提出参与直接交易申请,省发改委组织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甘肃电监办、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对申请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进行市场准入资格审查。

参与条件

电力用户电压等级需在110千伏上

根据《细则》,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必须符合《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暨用电企业2013年10月~2014年9月计划用电量与2012年10月~2013年9月全年实际用电量之间的增量符合标准的;2013年交易电量为2013年10月~12月用电量与2012年10月~12月用电量之间的增量。2014年计划用电量与2013年全年实际用电量之间的增量符合条件的;2014年交易电量为2014年计划用电量与2013年实际用电量之间的增量。2014年10月1日以后新投产电力用户,可申请次年直接交易。

《细则》明确,电力用户必须是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年用电增量在1亿千瓦时以上的企业,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电增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兰州新区容量在315KVA及以上且年用电增量在2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但不包括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而发电企业要满足单机容量原则上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企业(不含自备电厂)的条件。

自主协商

直接交易价格降幅不低于0.02元/千瓦时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采取自主协商、公平竞争的方式。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进行直接交易自由商谈,确定交易电量和电价。如有必要,可进行交易撮合,以匹配电价和电量,达成直接交易意向。

至于交易结算,《细则》明确规定,直接交易采取委托结算方式,由电网企业统一结算。直接交易电量以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分别签订的合同所约定计量点计量的电量为准。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交易电价包括直接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具体为:直接交易价格降幅不低于0.02元/千瓦时,其中目录电价大工业类别中单列生产用电降幅不低于0.06元/千瓦时,具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协商。大工业输配电价暂按国家发改委2009年批复标准执行(发改价格〔2009〕2871号),即:基本电价执行大工业基本电价标准,电量电价为0.096元/千瓦时,其中:220千伏及以上为0.066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081元/千瓦时。110千伏以下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价根据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变化额度等额调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现行电价标准。

监管

出现串通报价等6种行为将取消交易资格

在直接交易试点合同期内,发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1.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其他用户的;

2.相互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的;

3.拖欠直接交易电费(包括随电费征收的各类附加费、基金)一个月以上的;

4.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

5.拒绝执行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或严重违反交易合同约定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的。

值得注意的是,农业生产(农业排灌)企业暂不纳入直接交易试点。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期间,不再另行采取电价扶持措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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