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评论正文

呼吁保险纳入环保法 提高违法成本

2013-10-29 10:24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保护法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呼吁保险纳入环保法,提高违法成本

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举行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讨论会上,环境保护部原核安全总工程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建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第4条,要写入“实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产业、信贷、贸易、保险、证券等经济政策”。

“为什么要列出来保险?环境保护部正在启动编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保险办法,但这个办法没有法律依据,尽管有国务院几个文件的依据,但立法部门说不行。如果《环境保护法》里有保险两字,推行强制保险就有了法律依据。”杨朝飞说。

王晓栋、李伟等也期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纳入《环境保护法》。李伟说,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家层面还没有一个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规章,其推进存在强制性不足,不参保企业得不到处罚;部分行业还没有企业环境风险划分标准,保险公司在与企业签订合同时存在保费标准难以确定问题;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和方法还不健全,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理赔工作存在一定难度。

据悉,目前美国、德国、英国、法国、印度和巴西等国都实施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如美国一般只对非故意、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对企业正常、累积的排污行为所致的污染损害也可予以特别承保。但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处理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还必须提高违法成本,刘群说:“如果汽车撞人后不要赔,可能交强险也不会有人买。”他认为,目前我国致污赔偿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惩罚力度较小,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违规成本较低,导致企业抱着侥幸心理不愿意投保。加上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企业认为即使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主要由当地政府埋单,企业仅需承担较低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可,导致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刘群建议,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责任认定和追究等制度体系,建立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当发生责任不明污染源导致环境污染损害,或无法根据损害赔偿责任来确定侵害人赔偿责任情况时,可通过设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来补偿受害人损失,并赋予补偿基金对真正责任人的追偿权。当发现真正侵权人时,再向责任人进行追偿等。(李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查看更多>环境保护法查看更多>节能环保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