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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号文》:煤层气产业喜中有忧

2013-11-08 11:27来源:能源关键词:煤层气探矿权93号文瓦斯抽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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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憾的“关键”

新政带来的甜头不少,但对于煤层气企业而言,一些重要环节依然被新政所遗漏。

首先,新政未涉及煤层气所得税减免。煤层气所得税曾实行的“两免三减半”在所得税改革后取消了,产业内外长期以来呼吁减免或部分减免煤层气产业所得税,但《93号文》没有谈到煤层气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对财政补贴部分免税这个内容,还增加长长的、拗口的前置条件的定语。

这个前置条件和定语,很可能导致这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遇阻或干脆落空。我们的邻国印度在鼓励煤层气发展的所得税政策上思想要解放得多。印度鼓励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政策规定,从商业投产之日起,7年内免征所得税。

其次,还有煤层气所得税征管上存在的“双轨制”,也没有提出解决方向。

财政补贴标准还处于各种猜测阶段。煤层气财政补贴现行标准是0.20元/立方米,《93号文》之后到底提高到多高水平?目前流传较多的0.6元/立方米、0.8元/立方米等说法,都属于议论风声,只有等到财政部的文件出台才能最终确定。

此外,还有临时征地的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曾明确“煤层气是非常规天然气,煤层气是指赋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财税[2007]16号),也就是说煤层气是天然气,而且比天然气开发利用难度还大一些。

现行政策允许石油天然气临时征地减免土地使用税政策却不适用于煤层气。从落实《93号文》精神上看,特别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一并解决这个问题。

最后也是最大的问题,就是煤层气(煤矿瓦斯)实行市场定价。这是中国构建本质安全煤矿的重要支撑政策。为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明确煤层气实行市场定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该项政策不仅成为煤层气(煤矿瓦斯)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也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

但在具体实行中,一些地方从局部利益或地方利益出发,出台限制煤层气价格的做法,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比如,2011年,山西省晋城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市区煤层气供应问题的协调会议纪要》(〔2011〕26次),不仅要求相关企业向指定用户供气指定数量,还规定了到货价格为1.00元/立方米。

《93号文》提出的“落实煤层气市场定价机制。各地要严格落实放开煤层气(煤矿瓦斯)出厂价格政策,已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要尽快放开价格”。但是,诸如晋城市政府办公厅这样的做法,是否能够顺应政策导向,及时进行纠正,这还需要等待、观察。

上述这些问题没有被新政所涉及,此外新政已经产生的红利或许将加剧原有的矿权重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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