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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西小水电历史遗留问题仍难解

2015-06-29 11:27来源:能源网-中国能源报关键词:川西小水电水电建设水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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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电力供需形势和弃水顽疾下,面临巨大政策和市场风险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9条小流域投资近20亿元的近20万千瓦小水电装机,没有得到上网许可,不能发电;投资近10亿元、已经开展完成前期工作、纳入州拟核准项目年度计划的42座小水电站未能核准;投资近3亿元、纳入州小水电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的56座小水电站进退两难(详见《中国能源报》2015年4月13日第16版《川西小水电为何停滞》——编者注)。然而,这些停滞已久的川西小水电终于盼来了一纸文件。

近日,四川省发改委、能源局、环保厅联合印发《妥善解决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川发改能源【2015】340号,以下简称“340号文”),对《关于加强2.5万千瓦装机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意见政策》(川办发[2012]3号,以下简称“3号文”)发布前、后的河流水电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小水电项目、在建项目,建成项目提出了处理意见。

“3号文”是道分水岭

340号文指出,“3号文”发布前,市(州)发改委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技术评审意见和环保部门出具的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已经批复的河流水电规划继续有效;正在开展且已纳入省小型河流水电规划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的继续开展规划工作,其余河流暂停水电规划工作。

对于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3号文发布前,市(州)发改委按照惯例权限,同意开展前期工作且负符合原审批程序的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由市(州)政府按照3号文,川发办【2014】99号文(以下简称“99号文”)和《关于转发<关于有序开发小水电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通知>的通知》(川环发【2006】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文的要求,重新组织复查研究,确需继续开发的继续开展前期工作;不需开发的或者未开展前期工作的,停止开展前期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善后处理。

在建项目中,3号文发布前已核准,符合原审批程序的在建项目,由原核准机关组织有国家水电工程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复核。对符合河流水电规划项目、符合国家水电站设计和施工规程规范,安全有保障的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厅审查,没有重大生态环境制约因素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可继续开展建设工作,建成后按规定办理入网手续。

对于建成项目。3号文发布前已建成,符合原审批程序的项目,由原核准机关组织有关国家水电工程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复核。对符合河流水电规划、符合国家水电站设计和施工规程规范、安全有保障的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厅审查,没有重大生态环境制约因素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再办理并网手续;3号文发布前已建成,并获得电网企业介入系统批复和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项目,按照电网项目核准权限批复送出工程后,由原核准机关委托电网企业开展送出工程验收和机组启动验收工作后并网发电。

340号文同时对3号文发布后的水电站处理意见作出说明。河流水电规划划属政府行为。小水电开发坚持“先规划后设计”原则,河流水电规划由河流所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经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同意并列入年度计划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按3号文的规定程序报批。参与河流水电规划编制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作为水电项目开发业主的唯一候选人。

3号文发布后,经四川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同意纳入小型河流水电规划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的,可按3号文要求继续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同步开展河流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环境保护厅审查批准后,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对拟开展水电规划的河流,如单机装机规模具有大于或等于2.5万千瓦的,可按程序开展河流水电规划,其他河流暂停开展水电规划。

原标题:川西小水电历史遗留问题仍难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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