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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电价可解决电力行业审批难题

2013-11-27 09:09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审批权下放电力体制改革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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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电价作用之二:

电力项目投资更理性

当前电力行业项目投资管理仍然采用与计划经济时代相同的项目审批机制,虽然在名称上已经更改为项目核准机制,但在程序上比以往更为繁杂。一方面由于发电投资主体对需求的感知绝缘,盲目攀比。另一方面项目审批严格细致、手续繁杂,漫长的审批链迫使大量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可批性代替可行性。大量违规项目反复出现,成为行业发展的常态。据统计,当前全国各类“违规”电厂有6000万千瓦以上,这些电厂无法正常地生产和经营,即使在严重缺电的地区和时段,这一方面使得许多火电企业的亏损雪上加霜,另一方面也造成巨大的国有资产损失。

如果发电容量电价独立,则电力平衡的责任主体与发电容量的购买主体相统一。在用户选择大面积放开之前,单一购电代理方实际上成为本地电力平衡的责任主体。电力项目在取得必要的环境评估许可和安全评估许可之后,获得容量购买合同即可自主决策投资建设。对于重大电力项目,则应该在中央政府的电力规划之下,通过统一的环境和安全评价,及可行性研究,以招标形式产生容量电价,并确定投资建设主体,并同时确定好项目的进入时点。

容量电价作用之三:

电量分配更合理

在厂网一体化运行条件下,发电侧上网电量分配和发电机组运行,乃至整个电力系统运行,可以遵循等微增率准则,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能耗(水耗)最小、排放最少的最优配置和运行。厂网分开使得厂网已分别成为独立利益个体,发电主体也已多元化,这就必然导致单凭技术手段实现上网电量最优配置和系统最优运行已不可行;同时由于改革后续步骤未能及时跟上,真正竞争性发电的市场架构未能建立,发电上网电量分配出现了分配准则的缺位,在厂网分开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各地普遍采用了一种所有机组无论燃料利用效率一视同仁平均分配年度发电计划的发电安排方式。这一发电安排方式在市场化改革未完成的过渡性体制下,有其出于公平考虑的合理性,但也同时留下了巨大的效率提升和节能减排改善空间。为此,国家出台了节能发电调度政策,但由于利益补偿机制难以建立和实施,试点未能获得有效推进。

如果容量电价独立,且基本覆盖发电建造成本,则附着在电量分配上的利益分配可大为减轻,电量分配就不会再在公平和效率之间辗转纠结了,即使严格按能耗调度,发电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也不至过于失衡,如此则集中竞价市场和节能发电调度得以自动融合。

(摘自《三部制电力市场:有效模式与可行路径》,中国电力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作者赵风云,胡荣权,王冬容,韩放,饶光宇。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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