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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节能环保行业十大节能政策盘点

2013-12-02 13:21来源:ofweek节能网关键词:节能环保污水处理上网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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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2013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2013年目标任务,并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奠定基础,经国务院同意,制定了《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2013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通知》,《通知》从十二大方面要求各省及各个企事业单位加强节能减排进程,确保完成2013年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目标。

制定各地区节能减排晴雨表,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四大方面着手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能力建设,推动重点领域节能。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加大细颗粒物(PM2.5)治理力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和区域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开发、示范,推动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重点推动洁净煤利用、绿色建筑、电动汽车、太阳能工业热利用、太阳能发电等技术研发推广。建立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体系、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加强绿色信贷信息平台建设,提高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融资能力。

推行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制订排污权交易方案。推进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支持地方节能减排监察机构能力建设,提高节能减排执法能力。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志愿者的积极作用。支持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2、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对示范城市给予综合奖励,奖励资金将主要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在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开展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

为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乘用车)推广政策。现行1.6升及以下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执行到2013年9月30日。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2011年10月1日—2013年9月30日推广情况,编制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于2013年10月31日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项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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