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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013-12-13 10:41来源:中国人大网关键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约能源法地方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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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完善节能政策、节能标准、节能统计等基础数据库,促进节能信息资源共享,定期发布国内外行业主要能耗先进指标,节能先进产品、设备、生产工艺以及违法用能情况等信息,为社会提供节能指导公共服务。

第九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用能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开展创建节能家庭活动,倡导节能环保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节能实践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节能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每年六月的第二周为节能宣传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和节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及时受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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