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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013-12-13 10:41来源:中国人大网关键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约能源法地方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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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管理,生产、使用能源和开发、利用节能技术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能工作遵循节约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地(州、市)、县(市、区)以及重点用能单位,逐级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行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总量,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支持研究、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鼓励采用节能技术和使用节能产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领域促进节能技术改造。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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