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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权下放后 水电项目核准如何进行

2013-12-18 09:26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审批权下放水电审批水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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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简政放权政策尚未统一

“上述很多地区水电开发资源有限,将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下放,并没有太多实际意义。”相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云南、四川、广西、贵州等西部水电大省,目前尚未对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进行进一步说明。

此前,云南、四川、贵州规定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云南、四川还规定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装机容量小于2.5万千瓦且符合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无综合利用要求且不需要省协调外部条件的项目由市(州)、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广西此前的规定则更为细致:在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南盘江、柳江、郁江干流河段和国际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在其他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在其他河流上建设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2万千瓦及以上至25万千瓦(不含25万千瓦)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对于一些小水电发达的省份,福建省发改委在今年7月制定了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改革方案,规定“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核准由福建省发展改革委接收”。

“湖南省还未对企业投资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进行进一步调整,主要河流和跨区项目以及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上的项目还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25万千瓦的项目由湖南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0千瓦以下的才由县一级核准。”湖南某小水电协会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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