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水电水力发电政策正文

审批权下放后 水电项目核准如何进行

2013-12-18 09:26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审批权下放水电审批水电项目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单独下放水电核准权意义有限

“在国务院今年5月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权之前,对于企业投资非主要河流上的水电项目,大多数省份规定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家发改委员核准,25万千瓦以下由地方核准。然而水电审批程序复杂,要有申请报告、设计咨询报告、节能评估等报告,并需要国土资源、环保、城市规划、水利、电力等部门初具报告审查意见。并不是将项目核准权下放到地方政府,就能简化审批程序,提速水电站核准。”一位业内人士说。

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副秘书长张博庭也认为,云南、四川等西南省份的水电资源多在大江大河上,有不少跨地区的项目,相较风电等区域影响小的项目,水电项目核准需要权衡区域利益关系。“要在统一规划的情况下谈项目核准权下放才有意义。统一规划能避免我国2003年左右出现的小水电开发过度、上下游‘打架’的现象。”张博庭说。

合理电价机制是水电发展关键

“四川省曾规定,大电网覆盖的区域,就不必开发中小河流了。”农村水电专家李其道对本报记者说,“由于环境、移民征地拆迁补偿、水资源利用、违规建设、妖魔化水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地方怕开发、不开发,甚至禁止开发水电。而电力工业中的垄断经营尚未打破,完善的区域电力市场尚未建立,水电没有合理的电价机制,将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下放到下一级政府意义不大。”

“水电发展,尤其是小水电发展的动因,不在于投资核准权的下放,而在于和当地物价、劳动力等指数相适应的上网电价机制和相应的鼓励政策。”上述湖南某小水电行业协会人士进一步说。

“水电是充分竞争的领域,改革的思路应该是引入公平公开竞争机制,减少政府直接干预。然而政府审批上网电价的情况下,将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核准下放并部完全是‘减少干预’的体现。”有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说,“《电力法》规定‘同网同质同价’的电价原则,应对电网企业实行单独定价,放开发电和用电价格,让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进行交易,从而形成市场价格,及时反映电力供求关系,避免行政定价诸多弊端。”

“电价市场化,才能避免水电业主人为提高造价,避免由于水电上网电价过低造成的种种问题,企业才有条件做好移民和环保工作,实现水电持续开发。此外,当前水电管理集中在项目开发前端的行政审批环节,而项目施工建设中或投产运行后,对生态环境的实际影响过程却缺少监管,除了解决电价问题,政府部门还要注意监管方式的转变。”他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审批权下放查看更多>水电审批查看更多>水电项目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