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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蓝天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

2014-01-08 16:44来源:中国泰山信息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蓝天工程污染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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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推进“外电入泰”。实施煤炭消耗总量控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落实到各县(市、区),力争2015年实现全市煤炭消耗总量“不增反降”的目标。加快推进天然气引用利用,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的居民用气和冬季供暖。推进燃气热电工程建设,鼓励燃煤设施实施煤改气。2015年底,泰安城区燃气普及率达到100%,县级城市建成区燃气普及率达到90%以上。大力推广天然气和新能源汽车,到2015年,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全部使用天然气和新能源,15%的客车、5%的重型货车采用LNG。积极开展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县创建活动。鼓励太阳能发电产业发展,抓好泰安高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及润峰肥城19MW荒山光伏电站等项目建设。大力开发利用风能,有序推进大唐东平、UPC肥城等重点风电项目建设。推广应用地源、污水源热泵技术。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液体燃料、发电、气化等生物质能梯级综合利用,2015年底,秸秆能源化利用率力争达到13%左右。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做好国控、省控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2.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和空气质量状况,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2014年前依法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泰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县(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禁燃区内逐步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3.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加强和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新建工业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不具备条件的,须根据园区规划面积配备完善集中供热系统;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2015年底,城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逐步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到2015年,全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60%以上,所有县(市)和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对集中供热达不到的区域,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鼓励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居民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淘汰散烧供暖煤炉。

(二)调整产业结构。

1.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落实《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逐步淘汰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和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和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按政策规定淘汰砖瓦24门以下轮窑、土窑以及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陶瓷企业、玻璃制品企业。按政策规定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淘汰废旧塑料土法炼油工艺。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等生产装置。取缔汽车维修、改装和工程机械等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

2.优化工业布局。统筹考虑区域环境容量、大气主导风向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的布局、结构与规模。按有关政策和文件实施山东国电泰安 “上大压小”热电联产项目。对环境敏感区域及市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明确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时间表,引导和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切实降低城区大气污染负荷。提升现有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准入的环境门槛,积极创建生态工业园。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境监管,防止落后产能及土小企业复工和异地转移。

3.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严控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严格实施环境容量控制制度。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区域,从严审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和环境容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确保增产减污。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20%以下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1倍替代;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20%-50%的区域,对应超标因子实行2倍替代;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50%以上的区域,对应的超标因子实行3倍替代。自本行动计划发布之日起,凡被替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污染源,均应在2012年底前的环境统计或污染源普查名单中,且其现状排放总量计入现有环境统计系统,否则不能作为有效替代量。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严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管控。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车间的有机废气收集率应大于90%,并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高于35克/平方米;电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新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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